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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25525-X-06_A/2018-0731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5-28
  • 文号
  • 保产改〔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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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保山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

小组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

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7〕21号)《云南省农业厅等九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通知》(云农经〔2018〕3号)和《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保发〔2018〕5号)精神,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促进乡村振兴,经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就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首先必须明确农村集体有哪些资产。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将集体资产按照资源性、经营性、非经营性分类登记,实行台账管理,能够切实摸清集体家底,保护用好资源性资产,盘活用好经营性资产,管护用好非经营性资产,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保障农民财产权益的客观要求。农村集体资产是千万农民长期辛勤劳动、不断积累的宝贵财富,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把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将集体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集体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有利于让农民共同分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切实维护好农民财产权益,不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三)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加强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的有力举措。当前,一些地方仍存在集体资产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核算不准确、分配不公开等突出问题,导致集体资产被挪用、侵占、贪污的现象时有发生,农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迫切需要尽快加以解决。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查实集体资产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确保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并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和处置等各项制度,对加强和规范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四届四次全会精神,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为重点,全面清查核实集体各类资产,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财产权益。坚持有序推进合理合法,先将农村集体资产现状摸清查实、记录在册,对有需要的进行价值评估,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确保清查核实结果真实准确。坚持农民群众充分参与,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农民参与,接受农民监督,清查结果进行公示公开,得到全体农民群众认可。

三、认真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各项重点工作

(一)清查核实资产。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附件1)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附件2)的要求,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一是明确资产清查登记时点,本次清产核资资产清查登记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前期已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的地方,要按照农业部统一部署和要求,查缺补漏,做好资产清查核实和数据填报工作。二是明确清产核资对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含独立核算的自然村),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乡镇一级有集体经济的也要进行清产核资。三是明确清产核资范围,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四是细化清查明细登记表,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清查明细登记表,以满足清产核资工作的需要,如承包合同清查登记表等。

(二)明确产权归属。根据不同集体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将集体资产确权到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对于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

(三)健全管理制度。要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建立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清理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要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以后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掌握资产变动情况,清查结果及时上报。

(四)加快平台建设。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录入、校验、审核清产核资数据,逐级进行汇总上报。同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农村集体财务会计核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相关内容纳入平台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四、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一)时间安排。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自2018年5月开始,到2019年12月底全面结束。前期已部署并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地方,要按照本次部署和要求,做好资产清查核实和数据填报工作。

(二)工作步骤

——准备阶段(2018年8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各园区要根据《通知》精神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研究拟定实施方案、工作细则等配套文件,规范清产核资程序、明确清产核资结果审批流程、细化清查明细表和登记表,并全面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为清产核资工作奠定基础。

——实施阶段(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底)。各县(市、区)、各园区指导乡镇、村、组不同层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专门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全面清查核实集体资产,分别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乡镇级农业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工作,校验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报送县级农业部门和各园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将辖区内所属乡镇、村、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审核无误后报所在地县(市、区)农业部门进行汇总;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认真做好村民小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上报数据的校验、核实工作,确认无误后于2019年6月30日前通过邮件和传真方式上报市农业局汇总清产核资数据;市级农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清产核资数据再次审核,确认无误后汇总上报送省级农业部门,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进行管理,并逐步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总结完善阶段(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各园区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针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健全完善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编写工作总结报告,形成乡镇、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汇总表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工作总结和清产核资汇总表于2019年12月底前以县级政府(园区管委会)名义报送市农业局备案,切实完善档案管理。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第一场硬仗,这项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统一作出安排,要建立市级全面负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各园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和办公机构,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落实主体责任,一级压一级,层层抓落实。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关系,资产所有权主体与管护费用承担主体的关系,不良资产债务核销与集体资产真实完整准确的关系,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部门配合。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实施,联合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教育局、市文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成立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指导组,指导各地开展具体工作。各县(市、区)农业、财政、国土资源、水利(水务)、林业、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成立联合指导组,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措施;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整合力量,抽调清产核资业务骨干,充实人员,确保村、组如期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

(三)加强问题查处。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对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结合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力量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确保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加强培训宣传。各县(市、区)农业部门、各园区管委会要加大培训力度,做好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熟练掌握业务知识;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手机微信等各种媒介,广泛宣传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要用群众听得明白的语言,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动员广大农民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清产核资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五)保障工作经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7〕21号)中“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向农户和村集体收取任何费用,改革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按事权纳入财政预算”的相关要求,保障必需的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按事权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六)认真校验上报。各级农业等相关部门要逐级认真做好村(居)委会、村民小组上报数据的校验、核实工作,确认无误后按要求时间通过邮件和传真方式上报清产核资数据和清产核资工作总结。

联系人:孙正虎,钟进能

电话兼传真:0875-3108850

邮箱:bsnjz@126.com

 

 

 

                                     保山市农业局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