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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25525-X-06_A/2018-080100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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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 2018-06-04
  • 文号
  • 保农报〔201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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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农业局关于上报保山市2018年春季种子市场第六督查组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情况的报告

保山市农业局

关于上报保山市2018年春季种子市场

第六督查组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情况的报告

云南省农业厅:

根据《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对2018年春季种子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云农办种植〔2018〕77号)精神,省农业厅第六督查组于2018年4月11日至4月12日,对保山市2018年春季种子市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督查组对我市2018年春季种子市场管理工作指出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明确了整改要求。保山市农业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整改目标任务。现将问题整改落实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及时成立以保山市农业局副局长蒋春国为组长,市农业局总农艺师冯洪泽、执法支队长任伟祥、法规科长李智平、市种子管理站站长寸朝文、副站长刘体靖、杨树华、行业管理室主任和平、品种管理室刘峰、检验室周洪英、邵立斌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保山市种子管理站,由刘体靖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此次专项整改工作日常事务。

二、督查组反馈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农业厅通报未依法查处的案件未按要求整改落实。省农业厅于2018年3月15日下发《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各地开展涉嫌违法种子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云农法〔2018〕4号)文件,通报保山市施甸县及昌宁县的两起种子案件未依法查处并按时报送查处结果。此次春季市场督查中发现施甸县案件仍未依法查处。

(二)种子经销商未依法建立经营档案。经营台账、经营档案不健全、不完善、不统一。经销门店在实际销售过程中,未按要求建立健全经营台账、经营档案,或者记录不全,或者记录不及时,或者无进货凭证,或者未给购种农户出具销售凭证,或者凭证填写不规范缺少必需的内容等。

(三)种子经销商未全面依法开展网络备案。经销商备案意识淡薄,网络备案主动性不够,备案不及时;备案覆盖率不高,备案品种、备案数量与实际销售品种、数量不相符。

(四)存在未审先推的现象。在门店检查中,发现种子经销户销售未经审定玉米品种“宏伟898”、“沾玉177”。

三、对存在问题的整改

(一)对农业厅通报未依法查处案件的整改落实

1.昌宁县种子案件的处理

2018年1月18日,昌宁县农业局向昌宁县民生种业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2月19日,昌宁县民生种业有限公司向昌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8年2月22日,昌宁县农业局收到昌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2018年2月27日,昌宁县农业局向昌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书面答复及提供案件全部材料复印件;2018年4月9日,昌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昌政行复终通字﹝2018﹞第1号),终止行政复议,原因是昌宁县民生种业有限公司书面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2018年5月2日,昌宁县民生种业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提出《昌宁县民生种业有限公司关于依法减免或减轻处罚金额的申请》;2018年5月4日,昌宁县农业局发出《昌宁县农业局关于昌宁县民生种业有限公司生产假种子案处罚决定履行的通知》;2018年5月4日,根据昌宁县农业局4月28日案审委员会决定,对案件所没收的358件杂交种子及亲本种子异地封存,经称量杂交种子及亲本种子共19438公斤。新封存地点为昌宁县农科所仓库。

2.施甸县种子案件的处理

2018年5月4日,全省种子管理站站长会议召开,会议指出施甸县种子案件应尽快整改落实。市农业局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于5月8日,保山市农业局下发了《保山市农业局关于成立云南滇都种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生产玉米种子案件专案组的通知》,明确了由一名副局长任组长,市农业局执法支队、法规科、市种子管理站相关人员组成的专案组人员。并于5月9日以《保山市农业局关于云南滇都种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生产玉米种子行为查出情况的报告》(保农报〔2018〕12号)文件将施甸县种子案件接收到保山市农业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办理的情况报告给省农业厅。

目前,专案组对涉嫌非法生产玉米种子行为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工作进展情况,将及时向省厅汇报。

(二)对种子经销商未依法规范建立经营档案问题的整改落实

针对种子经营商未依法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台账记录缺失、填写不规范的问题。保山市农业局责成保山市种子管理站组织全市种子管理机构对所有种子经营户的种子经营档案进行规范性管理。保山市种子管理站于2018年4月16日制作了《保山市种子经营档案》统一格式征求意见,下发至各县(市、区)种子管理站征求本单位种子管理人员及所在辖区种子经销商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后将在全市辖内施行统一格式的《保山市农作物种子进、销台账》和《保山市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截止5月20日,各县(市、区)种子管理站已上报了修改意见5条。待修改完成后,报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统一印制下发到辖区内各种子经营户。从而实现自2018年7月起,保山市将统一执行规范的种子经营档案,对所有种子门店进行规范化管理。

(三)对种子经销商未全面依法开展网络备案问题的整改落实

针对种子经营商未及时、未全面开展种子经营网络备案问题。我们及时将存在问题反馈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并要求他们组织辖区内种子代理商召开专题会议及时整改存在问题。从2018年4月17日至4月23日,全市种子管理机构通过召开种子市场存在问题专项整改会议或者利用微信公众号等不同的形式,对网络备案不及时进行通报,同时要求各代理商必须在4月30日前完成应备案未备案品种,特别是已通过引种备案品种的网上备案工作,所有不能备案的品种一律不得销售,一经发现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绝不姑息。

(四)对未审先推问题整改落实

督查组在隆阳区进行种子门店抽查时,发现隆阳区辛街乡啊团农资经营部涉嫌违法销售未经审定玉米品种“宏伟898”、“沾玉177”的行为;督察组及时进行了反馈,要求严肃依法查出。隆阳区农业局执法大队及时对涉嫌违法种子进行了查封(扣押),于4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初步询问,据当事人笔录,涉嫌未审先推的“宏伟898”、“沾玉177”两个杂交玉米品种分别为云南宏伟种业有限公司、云南西都种业有限责任,由于供货方没有提供发货单据,执法大队已向两企业分别发出产品确认通知书。快递信息显示西都种业已签收,但是未给予回函;宏伟种业由于电话无法接通,导致无法送达,通知书已退回,已发协查函到当地农业局协查。由于案情需要,现已通知当事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争取在6月12日查封(扣押)期满前结案,并将处理结果汇总上报。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结合“种子质量年”活动,保山市农业局将组织全市种子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检打联动、标本兼治”原则,采取专项和随机检查相结合、部门协同与系统联动相结合、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办法,进一步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全面提升种子质量。

1.开展冬季种子企业监督抽查。从2018年开始,每年冬季,从上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10日,结合上级要求,制定保山市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方案,对辖区内的代销商实行全覆盖抽查,做到每个乡镇随机抽查2-3户代销户。抽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常规四项质量指标、品种真实性、品种权等。

2.开展种子生产基地专项检查。加强种子生产基地监管,全面、准确掌握辖区内制种基地的地理位置、生产种子品种、面积、委托企业资质及制种合同等信息,杜绝无证生产,落实品种“实名制”(以品种审定名称为准)备案制度,对条件不符的生产企业坚决不予备案。对于违反《种子法》规定,无证生产种子,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行为,依法查处,确保生产合格种子,从源头上保证种子质量。在种子收获、加工和调运期间,检查调运种子生产许可、植物检疫、种子去向和数量等情况,确保生产种子来源清晰,去向可追溯。建立违法者黑名单制度,将违法生产者列入黑名单并及时与征信体系建设挂钩。

3.加大品种真实性监管力度。按照上级的要求,积极配合抓好品种真实性的监管工作,设立种子投诉举报电话,涉及品种及时按程序进行取样送检。

4.开展转基因专项治理。一是检查参加区域试验的玉米、水稻等农作物品种,对发现无安全证书(国家规定禁止)的转基因品种,应立即终止试验。二是检查市场上销售的商品种子,对无安全证书销售转基因品种种子的,责令停止经营,并依法进行处罚。三是开展鲜食玉米田间快速检测,发现转基因品种及时上报和处理。

5.加大对种子经营门店的监管力度。以杂交玉米为重点,利用春、秋两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的契机,全面组织开展辖区内种子市场排查行动,对辖区内所有种子经销商进行拉网式排查,做到无盲区,全覆盖。重点检查经营主体合法性;经营种子是否备案,备案信息是否完整真实;种子经营者是否依法建立、保存经营台账;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是否规范,二维码是否实现可追溯;是否存在其他隐情不报、恶意销售假冒侵权种子等违法行为。

6.加大对“三无”企业的专项治理力度。把打击“三无企业”(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无固定加工场所、无合法品种)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任务,联合当地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积极研究对策,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建立举报投诉电话和激励机制,充分借助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行业监督等有效途径,挖掘“三无企业”隐匿的非法加工窝点及销售渠道等案件线索,始终保持对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严查严打的高压态势,做到发现一起、彻查一起,绝不姑息。

7.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对市场监管中发现的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等案件,依法严肃查出。对特别重大的违法案件,主动联合公安、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交换案件查处信息,认真开展案件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保山市农业局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