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申报第七批农业产业化
市级龙头企业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局:
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5〕96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山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保政办发〔2016〕20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快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进农业规模化发展,决定认定第七批保山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农业局要高度重视申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做好认定的推荐、初审和申报工作。
二、上报材料
(一)各县(市、区)农业局请示文件(包括推荐理由,申报市级龙头企业汇总表,附件1需报Excel文档);
(二)申报企业请示文件附申报市级龙头企业汇总表;
(三)保山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申报表(附件2需报Word电子文档);
(四)企业发展情况介绍;
(五)证明材料(按附件3要求提供);
(六)其它附件(包括企业相关资料、图片)。
三、申报时间
各县(市、区)农业局要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于2018年5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过期不予受理。各园区统一由原所辖县(市、区)组织申报。
四、相关要求
(一)隆阳区申报市级龙头企业不低于7个,腾冲市不低于5个,施甸县、龙陵县和昌宁县均不低于4个。只要符合《保山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管理办法》中认定条件的企业都可以申报。
(二)各县(市、区)农业局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三)未尽事宜请与市农业局(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陶万春 杨 楠
电 话:0875-2122595
保山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