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马于平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案件情况:2019年5月21日至23日,马于平在接待SJTC190521T-3旅游团中,存在未按规定佩戴导游证、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情况经查证属实。
法律依据: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结果:给予马于平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19年10月14日
二、保山腾途旅游有限公司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案件情况:2019年10月21日,保山腾途旅游有限公司在接待KMJQ191016S-3旅游团中,存在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情况经查证属实。
法律依据: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结果:给予保山腾途旅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龙陵县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19年11月22日
三、赵丁强迫游客购物案
案件情况:2019年10月21日,赵丁在接KMJQ191016S-3旅游团中,存在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到龙陵县龙山镇龙源阁珠宝玉石饰品店进行购物案情况经查证属实。
法律依据: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四十一条第二款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结果:给予赵丁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龙陵县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19年11月22日
四、云南光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案件情况:云南光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2019年10月3日组织的“火山北海一日游”中,采购未取得道路运输资格证的车辆向游客提供服务。云南光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情况经查证属实。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结果:给予云南光民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19年12月11日
五、腾冲畅游滇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案件情况:腾冲畅游滇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2019年10月4日组织的“火山热海+银杏村+北海湿地一日游”中,采购未取得道路运输资格证的车辆向游客提供服务。腾冲畅游滇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情况经查证属实。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结果:给予腾冲畅游滇缅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腾冲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