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9518791-2-/2021-0119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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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涉旅典型案件通报(2020年第14期)

一、腾冲市和顺镇玉翡翠珠宝店(彭刘峰)虚假宣传及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一)案件情况:2020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位于腾冲市和顺镇十字路社区9组2号的腾冲市和顺镇玉翡翠珠宝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摆放在货架和货柜内销售的南红饰品未按照法律规定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店在店内设置了7块宣传翡翠和南红的店堂广告牌,其中一块广告牌对翡翠的介绍中有“翡翠,也称翡翠玉、翠玉……翡翠含有锌、镁等,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经常佩戴翡翠可使其中的微量元被人体皮肤吸收,有助于人体各器官生理功能的协调平衡”等内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为了查明事实,我局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三)处罚结果:罚款2000元

(四)处罚单位: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0年10月28日

二、腾冲市牌坊珠宝店(李成艳)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一)案件情况:2020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旅游市场明码标价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腾冲市牌坊珠宝店未按法律规定对该店所售翡翠进行明码标价,涉嫌构成未按照法律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为了查明事实,我局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09月08日经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腾冲市和顺镇十字路社区村民委员会8组(侨光路)从事翡翠销售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该珠宝店未按法律规定对该店所售翡翠进行明码标价,于2020年9月21日被我局现场查获。截止到查获之日,当事人未销售过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翡翠,未获取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处罚

(三)处罚结果:罚款500元

(四)处罚单位: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0年 10月28日

三、腾冲市匠人翡翠店(张晓娟)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一)案件情况:2020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腾冲市和顺镇十字路社区12小组5号的腾冲市和顺镇匠人翡翠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摆放在货架和货柜内销售的珠宝玉器未按照法律规定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未按照法律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为了查明事实,我局于同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在腾冲市和顺镇十字路社区12小组5号从事珠宝玉器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明知从事珠宝玉器销售经营活动应按规定明码标价,仍未履行法定义务,自2020年8月份开始,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履行明码标价的规定,销售的珠宝玉器未明码标价。于2020年10月21日被我局现场查获,截止到查获日,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珠宝饰品共获得销货款2000元,因疫情影响,经营不景气,扣除房租等经营成本,未获取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三)处罚结果:罚款1000元

(四)处罚单位: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0年 11月12日

四、腾冲市和顺镇玉璧珠宝店(翁金凤)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一)案件情况:2020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旅游市场明码标价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腾冲县和顺镇玉璧珠宝店未按法律规定对该店所售翡翠珠宝进行明码标价,涉嫌构成未按照法律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3月1日经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腾冲县和顺镇李家巷村48号从事翡翠珠宝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明知从事翡翠、珠宝饰品销售经营活动应按规定明码标价,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未按法律规定对该店所售翡翠珠宝进行明码标价,于2020年10月20日被我局现场查获,查获之时,当事人店里仅有五个样品进行了明码标价。截止到查获之日,当事人未销售过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翡翠珠宝,未获取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三)处罚结果:罚款1000元

(四)处罚单位: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0年11月12日

五、腾冲市和顺镇唯美可观南红玉坊(韩全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一)案件情况:2020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腾冲市和顺镇水碓社区上三组(大桥巷)的腾冲市和顺镇唯美可观南红玉工坊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摆放在货架和货柜内销售的南红饰品等珠宝未按照法律规定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未按照法律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为了查明事实,我局于同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在腾冲市和顺镇水碓社区上三组(大桥巷)从事南红饰品等珠宝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明知从事珠宝饰品销售经营活动应按规定明码标价,仍未履行法定义务,自2019年8月份开始,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履行明码标价的规定,销售的珠宝饰品未明码标价。于2020年10月18日被我局现场查获,截止到查获日,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珠宝饰品共获得销货款50000元,因疫情影响,经营不景气,扣除房租等经营成本,未获取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三)处罚结果:罚款1000元

(四)处罚单位: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0年11月12日

六、腾冲市和顺镇宏升珠宝行(陈志福)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一)案件情况:2020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旅游市场明码标价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腾冲市和顺镇宏升珠宝行未按法律规定对该店所售翡翠进行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未按照法律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为了查明事实,我局于同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06月11日经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腾冲市和顺镇十字路村第11小组30号(小街子)从事翡翠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明知从事翡翠、珠宝饰品销售经营活动应按规定明码标价,仍未履行法定义务,该珠宝行未按法律规定对所售翡翠进行明码标价,于2020年10月20日被我局现场查获。截止到查获之日,当事人未销售过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翡翠,未获取违法所得。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三)处罚结果:罚款1000元

(四)处罚单位: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0年11月12日

七、腾冲市和顺镇南红玉议缘珠宝店(毛恩)虚假宣传及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一)案件情况:2020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位于腾冲市和顺镇十字路社区8组2号的腾冲市和顺镇南红玉缘珠宝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以下涉嫌违法行为:一、该店在店内设置了4块宣传南红的店堂广告牌,其中一块广告牌中有对南红饰品图片及南红的宣传,内容为:促进新陈代谢循环,有美容驻颜之功效......学生佩戴可通感玛瑙水之灵性,变得聪明睿智、学习力强、适应力佳”等介绍南红的九大功效的内容,上述宣传内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二、该店内摆放在货架和货柜内销售的南红饰品未按照法律规定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为了查明事实,我局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三)处罚结果:罚款2000元

(四)处罚单位: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0年11月12日

八、腾冲市和顺镇腾奕翡翠店(陈森)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一)案件情况:2020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腾冲市和顺镇十字路社区村民委员会十二组22号的腾冲市和顺镇腾奕翡翠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悬挂的《营业执照》记载经营场所为“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和顺镇水碓村上二社55号”,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相符,涉嫌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店内摆放在货架和货柜内销售的纯天然翡翠、珠宝饰品未按照法律规定明码标价,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未按照法律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为查清事实,我局于同日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三)处罚结果:罚款1000元

(四)处罚单位: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