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陈XX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一)案件情况:2021年3月26日21时,龙公安局疫情防控执動民警电话举报称:陈XX驾驶云A8770A号车从昆明拉载4名乗客到芒市后又返回龙陵,收取交通费907.7元,涉嫌非法营运,请我局前往调处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赶到现场依法对云A8770A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査,驾驶员陈XX未能出示云A8770A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我局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陈XX及1名乘客进行询问调查证实:2001年3月26日凌晨,陈XX在嘀嗒出行APP上看到乘客发布的出行信息后,通过APP接单,于当日上午十一时许从昆明实力花千坊拉载4名乘客前往芒市,通过APP收到交通费人民币907.7元。当事人陈XX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证据:举报投诉登记表1份,询问笔录2份,手机订单照片7张,违章车辆照片2张。
(二)法律依据: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贰佰元整(¥10200.00)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龙陵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1年4月1日
二、杨XX目前尚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一)案件情况:2021年3月26日晚23时许,我局接到龙陵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电话称:有一辆号牌为云MHS838的斯柯达牌小型轿车在高速公路龙陵收费站被依法检査,疑似从事非法营运,请我局前往査处。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赶到现场依法对云MHS838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进行检査,驾驶员杨XX未能出示云MHS838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的《道路运输证》。我局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杨XX及其中两名乘客进行询问调查证实:2021年3月26日晚,杨XX驾驶云MHS838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车主:刘XX)从保山拉载4名乘客前往芒市,谈好交通费为500元人民币。当事人杨XX目前尚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有证据:举报投诉登记表1份,询问笔录3份,违章车辆照片2张,云MHS838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1辆。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经营;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龙陵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1年4月2日
三、张XX目前尚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1年4月9日下午,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龙陵县龙山镇勐连寨招呼站旁依法对云MJ2146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XX驾驶的云MJ2146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上拉载了3名乘客,当事人张重志未能出示云MJ2146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的《道路运输证》。经依法对当事人张XX及其中两名乘客进行询问调査证实:2021年4月9日下午,张XX驾驶云MJ2146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龙陵县城拉载3名乘客前往腊勐,谈好交通费为每人20元人民币。当事人张XX目前尚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有证据: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违章车辆照片2张、云MJ2146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1辆。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经营;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龙陵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1年4月19日
四、陈XX目前尚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1年04月23日17时05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国道320线龙陵县龙山镇勐连赛招呼站路段依法对云MJW801号车进行检査,驾驶员陈XX驾驶云MJW801号车从龙陵拉7名乘客到镇安镇芒告村,检查时驾驶员陈XX未能出示云MJW801号车的《道路运输证》。经依法对驾驶员及车上三名乘客进行询问调查证实:云MJW801号车车主是张XX,2021年4月23日陈XX和张XX借用该车送其父亲到龙陵县医院做透析,在透析期间陈自贵使用云MJW801号车到龙陵职业中学拉载7名学生到镇安镇芒告,到达芒告村下车时收取每人15元的交通费。自今年3月份以来,陈XX多次使用该车到龙陵职业中学拉运学生收取交通费,当事人陈XX目前尚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有证据: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4份,车辆照片2张、微信红包截图图片2张。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经营;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龙陵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1年4月30日
五、罗XX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1年4月6日下午15时,我局执法人员在昌宁县温泉高速路口依法对云MJS662号捷达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FV232017L4092982)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经依法对驾驶员罗XX和3名乘客进行询问调查证实:2021年4月6日下午15时,罗XX驾驶云MJS662号捷达牌小型轿车从昌宁搭载3名乘客到勐统,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50元交通费,当事人罗XX至今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
(三)处罚结果:对罗XX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昌宁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1年4月9日
六、袁X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 2021年5月14日上午9时,我局行政人员接到举报,云MCQ970号白色五菱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搭载五名乘客从湾甸前往昌宁。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昌宁县清灵寺路口对云MCQ970号白色五菱牌普通客车依法进行检查,经依法对袁X和5名乘客进行询问调查证实:2021年5月14日上午8时左右,袁X驾驶云MCQ970号白色五菱小型普通客车从更戛乡和湾甸乡搭载5名乘客前往昌宁,约定到达昌宁后收取每名乘客30元交通费。当事人袁X至今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
(三)处罚结果:对袁X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昌宁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