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9518791-2-/2022-0412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2-04-12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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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涉旅典型案件通报(2022年第1期)

一、袁X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2年2月11日上午9时许,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昌宁县客运站周边岔路口依法对云MMJ5XX号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袁X在昌宁县城区搭载了7名乘客去昆明。经依法对袁X和7名乘客进行询问调查证实:云MMJ5XX号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袁X在2022年2月11日上午,搭载了7名乘客要送去昆明,其中5名乘客要送到昆明机场,约定好收取每人400元交通费,有2名乘客要送到昆明呈贡,约定好收取每名乘客350元乘车费用。驾驶员袁X通过私下组客的方式提供运输经营服务,至今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

(三)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经营;2.罚款壹万零壹佰元整(¥10100.00)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昌宁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2年2月22日

二、晏XX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一)案件情况:2022年2月28日,龙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木城中队按照管理权限将晏XX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一案移交我局,我局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晏XX和2名学生监护人进行询问调查和龙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木城中队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证实:2022年2月27日,当事人晏桂香驾驶云MDT6XX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拉载7名学生,从象达大场村象达洼送至朝阳中学,当事人晏XX已收取其中3名学生上学期每人500元交通费,1名学生监护人证实上学期收取了400元交通费,本学期已谈好600元交通费还未收取,1名学生监护人证实上学期收取了500元交通费。当事人晏XX目前尚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有证据:案件移送函1份、视频资料4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2张、云MDT6XX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1辆。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经营;2、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龙陵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2年3月15日

三、杨XX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一)案件情况:接到12328热线转办投诉,经对当事人杨xx进行询问调查及对云MT03XX号出租汽车车载监控进行调取,证实:当事人杨XX于2022年01月24日15时00分许驾驶云MT03XX号出租汽车,车上搭载一名乘客从第二人民医院至交警大队行驶,云MT03XX号出租车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收取乘客乘车费15元整,经乘客与其议价,最后收取了乘客10元整。经调查,杨祖团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二)法律依据: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处罚结果:1、责令整改;2、罚款肆佰玖拾元整(¥490.00元)

(四)处罚单位:隆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2年01月29日

四、余xx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途中甩客案

(一)案件情况:接到12328热线转办投诉,经对当事人余xx进行询问调查及对云MD033xx号出租汽车车载监控进行调取,证实:当事人余xx于2022年02月21日20时35分许驾驶云MD033xx号出租汽车,车上搭载一名乘客从双子座到下村景秀乐园A区,出租车到双子座第一个路口,当事人余xx接到一个电话称要送人去到机场,询问乘客是否同意一同去机场后再返回,乘客未同意,后让乘客下车。经调查,余xx存在途中甩客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处罚结果:1、责令整改;2、罚款肆佰玖拾元整(¥49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隆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2年02月23日

五、寸xx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议价案

(一)案件情况:接到12328热线转办投诉,经对当事人寸xx进行询问调查及对云MT03xx号出租汽车车载监控进行调取,证实:当事人寸xx于2022年03月09日凌晨2时许驾驶云MT03xx号出租汽车,车上搭载一名乘客从五洲国际到廖沈小区,在运送过程中,你没有打表直接向乘客索要15元的车费,投诉人告知你要打表,并且说你不打表就拒乘,你的回复是“随便你”,之后乘客便下车了。经调查, 寸xx涉嫌驾驶巡游出租汽车议价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处罚结果:1、责令整改;2、罚款肆佰玖拾元整(¥49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隆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2年03月15日

六、董xx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一)案件情况:接到12328热线转办投诉,经对当事人董建鲜进行询问调查及对云MT00xx号出租汽车车载监控进行调取,证实:当事人董建鲜于2022年03月16日10时10分许驾驶云MT00xx号出租汽车,车上搭载一名乘客从保山客运站至顺天酒店,未按规定使用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经乘客与其议价,最后收取了乘客10元整。经调查,董建鲜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二)法律依据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处罚结果:1、责令整改;2、罚款肆佰玖拾元整(¥49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隆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2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