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腾冲市和顺镇和顺园餐厅涉嫌未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一)案件情况:于2021年09月28日对腾冲市和顺镇东山脚路口的腾冲市和顺镇和顺园餐厅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存在以下问题:1、消毒柜内摆放有塑料袋,未规范使用;2、早点加工区门窗未及时关闭,调料台上的调料罐未没有“三防”设施,后厨的门未及时关闭,未定期开展灭蝇、除鼠、杀虫,防蝇、防鼠和防病虫害管理不到位,后厨有鼠迹、鼠粪,蝇密度高;3、泔水桶未加盖;4、库房内食品未离地离墙保存;5、加工场所环境不整洁,后厨的窗子、设备有油污堆积。我局当日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1年12月02日,我局再次对该餐厅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拒不按要求进行整改,仍然存在如下情况:1、该餐厅的库房内存放的味极鲜酱油、大豆油、食用盐等食品原料未离地离墙保存;2、该餐厅的早点区调料台未设有“三防”设施;后厨防蝇、防鼠和防病虫害管理不到位,有鼠迹、多处有鼠粪;此外,该餐厅在早点区内的1名工作人员未佩戴工作帽和口罩正在操作间内工作。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三)处罚结果:1.警告、2.罚款5000元
(四)处罚单位: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2年3月8日
二、隆阳区丁平兰饭馆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一)案件情况:当事人于2017年3月15日注册登记成立,在隆阳区兰城街道永昌路(蔬菜批发市场东大棚2号)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范围:正餐服务。2021年7月31日,因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存在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我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2021年8月2日前完成对上述问题的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我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存在“三防设备未安装(配备)到位、经营场所卫生环境较差、从业人员未规范佩戴衣帽口罩”的问题。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三)处罚结果:罚款3000元整
(四)处罚单位: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