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9518791-2-/2022-0721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2-07-21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涉旅典型案件通报(2022年第5期)

一、杨XX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一)案件情况:2022年4月13日杨XX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腾冲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依法查处。

(二)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三)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元整(¥10100.00)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腾冲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2年5月7日

二、双XX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活动案

(一)案件情况:2022年1月16日双XX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活动,被腾冲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依法查处。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三)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腾冲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2年2月7日

三、钏XX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活动案

(一)案件情况:2022年5月17日钏XX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活动,被腾冲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依法查处。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三)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腾冲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2年6月20日

四、杨XX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2年04月01日18时00分,杨XX驾驶云ND**78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拉载11名学生行驶到龙陵县象达镇甘寨社区椿头坪村民小组活动室时,被龙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木城中队民警检查,发现杨XX有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三)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经营;2、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龙陵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2年4月15日

五、夏XX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2年04月15日15时许,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龙陵县龙陵宾馆停车场依法对皖G1**38号大型宇通客车进行检查时,驾驶员夏XX未能出示包车客运标志牌。经依法对当事人夏XX及另一名驾驶员慕XX、包车人工XX进行询问调查证实:2022年4月15日15时,夏XX驾驶皖G1**38号大型宇通客车拉载58名学生准备从龙陵宾馆送往广东省东莞市,每名学生的交通费为550元。当事人夏XX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

(二)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七项

(三)处罚结果: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单位:龙陵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