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腾冲市景晨工艺品店在网络直播间虚假宣传案
(一)案件情况:2022年2月23日,我局收到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案件移送书(附腾冲市景晨工艺品店经营者胡XX个人抖音号直播录屏视频),称腾冲市景晨工艺品店涉嫌在网络直播中虚假宣传。执法人员通过对移交的视频材料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者胡XX在个人抖音号“小胡哥”中发布的短视频涉嫌虚假宣传。我局于当日立案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9月起,在抖音平台申请个人账号“小胡哥”,抖音号:HU88JC99,于每天17点至20点,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经营地址腾冲市腾越镇侍郎坝社区居民委员会侍郎坝村里仁1组14号从事花卉、火山石直播经营,并不定期在该账号主页发布花卉相关短视频。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
(三)处罚结果:罚款5000元
(四)处罚单位: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2年6月22日
二、腾冲市亿鑫源珠宝店虚假宣传案
(一)案件情况:2022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时,发现“腾冲市亿鑫源珠宝店”在淘宝平台开设的“亿元翡翠珠宝”直播间在直播过程中,虚构在缅甸矿区进行直播的场景,涉嫌对销售的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当日,经报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随后,执法人员进行了直播间直播录屏取证,对证据进行保全。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2年4月26日,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核实了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5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
(三)处罚结果:罚款50000元
(四)处罚单位: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2年6月8日
三、腾冲星炫珠宝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一)案件情况:2021年12月12日,我局接到投诉人杨X投诉腾冲星炫珠宝有限公司,投诉人称:“本人于2021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期间,陆续在拼多多平台的“翡老大珠宝旗舰店”(平台显示营业执照为腾冲星炫珠宝有限公司),购买开窗翡翠原石22单,共计金额87094元。到货后,发现收到的货与直播间展示的商品货对不上号,是以次充好的商品。另外在直播间里商家进行了虚假宣传,使用了虚假的缅甸场景,并有疑似虚假缅甸籍货主的演示。请贵局给予调查,并协调商家予以退货处理。”,执法人员在接到投诉后对投诉内容及投诉人提供的视频、图片材料进行核实,认为腾冲星炫珠宝有限公司在直播过程中涉嫌对销售的翡翠原石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情况,2021年12月23日,经报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
(三)处罚结果:罚款30000元
(四)处罚单位: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2年3月28日
四、腾冲市卓越珠宝店虚假宣传案
(一)案件情况:2021年12月20日,我局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行为情况移送函(杭余市管网监移字﹝2021﹞1111349号)及附随的举报材料,举报人何X称:“卓越珠宝在直播中,以虚假信息、夸大产品质量误导消费者,主播跟消费者合买商品来欺骗消费者,请求加以处理,并对直播不实的行为进行查处。”。执法人员对举报内容及举报人提供的视频、图片材料进行核实,认为腾冲市卓越珠宝店在直播过程中涉嫌对销售的翡翠原石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情况,2022年1月9日,经报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
(三)处罚结果:罚款50000元
(四)处罚单位: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2年5月9日
五、腾冲市阿豪珠宝店虚假宣传案
(一)案件情况:2022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时,发现“腾冲市阿豪珠宝店”在淘宝平台开设的“玉皇珠宝翡翠2”直播间在直播过程中,涉嫌虚构直播场景、主播虚假宣传的情况,随后,执法人员进行了直播间直播录屏取证,对证据进行保全。2022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腾冲市西源街道和顺里水街合院4-9-201室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并进行了拍照及录像取证,当日,经报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
(三)处罚结果:罚款50000元
(四)处罚单位: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