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xx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2年11月16日,接到机场公安电话称有人在机场招揽旅客乘车涉嫌非法营运,请我局前往现场调查处理。经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周xx进行询问调查证实:当事人周xx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云M22Lxx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证》。2022年11月16日,当事人周xx驾驶云M22Lxx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通过花小猪手机APP平台接单,从财富中心拉载1名乘客至腾冲驼峰机场,通过出行平台收取乘客28.03元交通费。当事人周xx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二)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三)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元整(¥10100. 00)
(四)处罚单位:腾冲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2年11月18日
二、黄xx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2年11月24日上午11时许,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龙陵县龙腾二级公路腾龙桥路段,依法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黄xx驾驶云MQ13xx号白色大众轿车拉载4名乘客,从龙陵送往腾冲,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黄xx未能出示云MQ13xx号车的道路运输证,当事人黄xx至今未取得云MQ13xx号车的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
(二)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三)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四)处罚单位:龙陵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2年12月13日
三、李xx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2年10月17日下午14时许,我局接到昌宁交警大队移交的李xx涉嫌驾驶云MG20xx号福田小型客车从昌宁驶往更嘎非法从事旅客运输经营案件线索。经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李xx在昌宁县城搭载了8名乘客去更嘎小街子。经依法对李xx和8名乘客进行询问调查证实:云MG20xx号福田小型客车驾驶员李xx在2022年10月17日下午,搭载了8名乘客由昌宁送往更嘎,从昌宁至更嘎小街子每人收费35元,约定送到更嘎小街子后收取费用。驾驶员李xx至今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
(三)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经营;2、罚款壹万零伍佰元整(¥10500.00)
(四)处罚单位:昌宁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2年10月24日
四、王xx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2年11月21日上午11时许,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柯街收费站依法对云MD032xx号东风牌小型轿车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王xx在保山隆阳城区搭载了4名乘客到昌宁。经依法对王xx和4名乘客进行询问调查证实:云MD03217号东风牌小型轿车驾驶员王xx在2022年11月21日上午,搭载了4名乘客到昌宁,其中两名乘客要送到卡斯。约定收取每人80元,送到卡斯后微信支付乘车费用。两名乘客送到昌宁,每人70元,到目的地后微信支付乘车费用。驾驶员王xx通过私下组客的方式提供运输经营服务,至今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
(三)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经营;2、罚款壹万零壹佰元整(¥10100.00)
(四)处罚单位:昌宁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2年11月25日
五、张xx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情况:2022年11月23日上午12时许,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柯街高速公路出口依法对云SDA6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张xx从大理云龙县搭载了4名乘客到凤庆营盘京立安村。经依法对张xx和4名乘客进行询问调查证实:云SDA6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张xx在2022年11月23日上午,搭载了4名乘客到凤庆营盘,约定收取每人300元交通费,共1200元送到目的地后支付。驾驶员张xx通过私下组客的方式提供运输经营服务,至今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和第六十三条
(三)处罚结果:1、责令停止经营;2、处以罚款壹万零壹佰元整(¥10100.00)
(四)处罚单位:昌宁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2年11月29日
六、余xx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一)案件情况:2022年11月29日,我局收到12328电话投诉,余xx驾驶云MT00xx号巡游出租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二)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三)处罚结果:1、责令改正;2、罚款肆佰玖拾元整(¥490.00)
(四)处罚单位:保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隆阳大队(原隆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