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2-9-17_E/2016-0621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6-06-21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项目 代码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审批类别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承诺时限 | 备注 | |
代码 | 名称 | |||||||||
1006600 015255129 |
保山市民政局 | 市级社会团体筹备审批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 无 | 社会 团体 |
40 | |||
1006700 015255129 |
保山市民政局 | 市级社会团体登记 | 行政许可 | 1006701 015255129 |
成立 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 无 | 社会 团体 |
20 | |
1006702 015255129 |
变更 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 无 | 社会 团体 |
20 | |||||
1006703 015255129 |
注销 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无 | 社会 团体 |
20 | |||||
1006800 015255129 |
保山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行政许可 | 1006804 015255129 |
成立 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 无 | 民办 非企业 单位 |
40 | |
1006805 015255129 |
变更 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无 | 民办 非企业 单位 |
40 | |||||
1006806 015255129 |
注销 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无 | 民办 非企业 单位 |
40 | |||||
1006900 015255129 |
保山市民政局 | 基金会登记 |
行政许可 | 1006907 015255129 |
设立 登记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分级下放,按冠名的行政区划分级办理登记。 |
无 | 基 金 会 |
40 | 分级管理 |
1006908 015255129 |
变更 登记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分级下放,按冠名的行政区划分级办理登记。 |
无 | 基 金 会 |
40 | 分级管理 | ||||
1006909 015255129 |
注销 登记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分级下放,按冠名的行政区划分级办理登记。 |
无 | 基 金 会 |
40 | 分级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