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12-9-17_Z/2016-0622003 发布机构 保山市民政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6-06-22
文号 保民政发(2015)78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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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民政局、纪委、组织部、农办、农业局,各园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高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水平,创新农村社会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规定,结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16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规范村级权力运行为着力点,以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为手段,不断创新和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杜绝不民主和腐败的行为,有效避免和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为全面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民主监督保障。

二、组织设置和任职条件

(一)组织设置

1. 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举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在乡镇党委的指导下,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2. 组成: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三人组成,其中:主任一名,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三名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妇女。

3. 下设组织:原村委会设置的纪检监督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整合后,工作职能纳入村务监督委员会。有集体资产的村民小组设置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小组的民主理财小组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并给予支持帮助。

(二)任职条件

1.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以下条件:

(1)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2)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能正常履职;

(3)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基层各项涉农政策,且有协调议事能力;

(4)具备一定文化和财会、专项资金管理知识;

(5)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务人员、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2.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职务,不主动辞职的,由村党组织向乡镇党委报告,由乡镇党委向村民代表会议说明后,责令其辞职。

(1)身体状况不佳,不能胜任工作的;

(2)在村民代表会议测评中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

(3)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或半年内累计4次不参加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一年内累计外出6个月以上或一年中连续外出时间3个月以上且影响工作的;

(5)不履行村民(或公民)应尽义务的;

(6)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村务监督委员会其成员资格终止,产生缺额的,应在3个月内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补选新的成员。

三、工作内容

村务监督委员会必须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正确行使监督、质询、审核、建议权,维护村 “两委”的正确决策,支持、协助村“两委”开展工作。

(一)工作职责。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配合支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

1.督促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2.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

3.监督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4.检查、监督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和村民小组组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

5.反映村民的合理意见、建议,督促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时办理;

6.支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聘用人员的民主评议,受理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有关事项。

(二)监督内容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要对村级事务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监督村务决策。对村“两委”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和决议情况实施监督。决策的内容是否科学合法;决策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过村民参与;决策事项是否得到有效的实行。

2.对党务、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实施监督。主要监督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广大群众是否明白。对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督促村民委员会按时答复和处理。

3.监督集体资产“三资”资源管理。重点是对村级各项收支、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村级集体资产、资金和资源的使用和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财务支出事项,按月或按季进行审查;对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等资产、资金和资源处置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

4.监督村级工程建设。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确定、施工单位的选择、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重点监督项目确立是否合理;施工单位是否按有关程序实行竞争性选择;有无随意变更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资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规范等。

5.监督村干部廉洁履行职责。主要监督村干部是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抓好履职创业承诺和廉洁自律承诺的落实;是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协助村党组织开展监督村干部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活动,对群众提出的干部廉政勤政、作风建设等方面的询问和质询,要求村干部个人作出说明、解释。对存在不按制度办事、履行职责不力、作风飘浮、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行为的村干部,及时督促纠正,并向乡(镇)反映。

6.监督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事项。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围绕监督职责和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抓好民意收集,并对收集到的民情民意进行核实、调查、分析。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建议,向村“两委”班子提出工作建议或监督意见,并抓好监督落实。对村“两委”班子不采纳的,可向乡(镇)反映。

(三)监督的程序

1.收集民意。根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和反映强烈的问题,通过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2.调查分析。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及时将工作建议向村“两委”反映。

3.监督落实。根据调查的结果,提出监督意见,明确分工,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4.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作出解释说明。

四、权利和义务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 知情权。列席村 “两委”会,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的决策和办理执行情况。

2. 质询权。对党务、村务事项和干部履职情况开展询问质询,要求村、组干部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3. 审核权。对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内容、财务公开情况和村级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4. 建议权。对村级事务的决策、办理或管理、监督等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并督促办理。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2.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公道正派、不假公济私、不滥用监督权力;

3. 认真完成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党组织授权监督的事项和交办的工作;

4. 积极参加村级党组织和上级组织的有关活动;

5. 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监督工作,及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每年接受村民代表的评议。

五、工作制度和保障措施

(一)实行集体决策制度。重大监督事项坚持集体研究,依法依规作出决策。

(二)建立工作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应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每半年向乡(镇)党委、纪委报告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向村党组织和乡镇纪委汇报工作。

(三)健全学习培训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加村党组织和上级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四)建立工作台账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次开展工作,都应全面、如实记录,以备查阅。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列为村务档案,妥善保管。

(五)建立村务档案监督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监督村委会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应做到真实完整、及时收集、管理规范。

(六)健全民主评议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接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确定为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七)建立决策补救制度。对应当依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如村民委员会未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就作出决定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予以表决。村民委员会拒不召开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反映,由乡(镇)党委牵头,帮助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予以表决。

(八)建立申诉救助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无法履行合法、有效监督或其成员受到排挤、打击、报复的,可以向乡(镇)纪委反映,乡(镇)纪委在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明确答复和妥善处理。乡(镇)纪委无法解决时报县(市、区)纪委,县(市、区)纪委要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单位或组织调查组调查答复和处理。

(九)建立保障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做到牌子、印章齐全,制度张贴公示。

六、 相关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乡(镇)纪委要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负责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检查、指导工作,保证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效运转。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成员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村“两委”班子和干部的考核工作同步进行,由乡(镇)党委负责组织,纪委配合实施。社区监督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明确责任,务求实效。各县(区、市)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指导村委会制定和完善符合各村实际的实施细则,把握监督程序,明确责任落实,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积极探索,创新实践。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充分调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积极性、创造性,高标准、高质量的建立村务委员会规范化运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