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2-9-17_Z/2016-0622004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6-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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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发展基层民主,畅通民主渠道,建立健全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在
认真贯彻落实“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的基础上,切实推进基层
重要公共事务决策的民主协商机制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对加强村(社区)民主协商提出如下实施意
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民主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
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当前,
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深入推进,我
国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利益诉求更加多
样。探索开展基层重大公共事务民主协商机制建设,有助于拓展
基层群众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有助于基层党委、政府、村(社
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助于改进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方式,
有助于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色和优势,对促进区域科
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
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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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社会
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健全基
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以扩大有
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
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群众享有
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
织在基层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分
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
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坚持依法协商,协商
内容要符合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规定,协商活动要有序进行,
保证协商结果合法有效。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
效率相统一,防止议而不决。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中,
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首创精神,
鼓励探索创新。
(三)总体目标。积极探索建立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到2020
年,基本形成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
健全的村(社区)协商新局面。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协商内容。坚持规范协商,针对不同渠道、不同
层次、不同地域特点,合理确定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1.村(社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村庄建设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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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拆迁改造规划、计划的编制和调整。
2.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制定
和修改。
3.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投标方案,大额集体
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社区)级收益分配。
4.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和经济项目发包出租,宅基地安排使
用,村民承包土地变更调整、征用征收补偿分配使用、筹资酬劳
等方案制定。
5.兴修道路、桥梁、水利等村(社区)级公益事业的一事一
议筹资筹劳方案。
6.国家和上级政策、工作部署在本村(社区)的落实方案。
7.其他涉及本村(社区)或多数村(居)民利益的村(社区)
党组织认为需要进行协商的重大事项。
(二)确定协商主体。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
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
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
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等可以作为协商主体。涉及
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
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涉及两
个以上村(社区)的重要事项,无法开展协商时,由乡镇(街道)
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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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主体组成民主协商小组,民主协商小组成员有固定成员
与随机成员两种。由各基层组织、社团组织推荐,群众举荐,个
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经党组织审核并在辖区内公示,最后
确定民主协商小组成员名单。民主协商小组成员人数一般在7 至
11 人左右,以聘任的方式无偿开展工作,三年一聘。随机的民主
协商小组成员人数一般控制在固定成员的20%左右,一般以具体
涉事对象或该方面的知情人员为主,协商完毕即告结束。
(三)拓展协商形式。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
表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程。主要以组织民主协商小组成员参加
专题民主协商会开展协商。可以采取“四议两公开”、党员议事会、
党群议事会、决策听证会、民主评议、或村(居)民小组议事协
商会等形式,以民情恳谈日、社区(驻村)警务开放日、妇女之
家等为平台,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推进城乡社区信息化建
设,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为城乡居民搭建网络协商平台。
(四)协商程序。协商的一般程序是:由党组织提议、告知、
协商、决策、反馈、监督等六个环节组成。
1.提议。由村(社区)党组织根据辖区群众意见和工作需要,
研究并提出协商议题。
2.告知。协商议题确定后,由村(社区)党组织制定初步协
商方案,提前向村(居)民委员会和民主协商小组成员发出书面
通知,并提供相关议题资料,民主协商小组成员开展意见征求,
为协商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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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协商。根据提出的初步协商方案,村(社区)党组织书记
牵头召集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民主协商小组成员及利益相关
方代表进行民主协商。
4.决策。在协商达成集中意见后,提交党员大会决议通过。
5.反馈。由村(社区)党组织将党员大会决议结果通报民主
协商小组成员,村(社区)党组织负责组织决议结果的实施。
6.监督。在决议执行过程中,邀请相关民主协商小组成员进
行民主监督,民主协商小组将监督情况及时向村(居)民公开。
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
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跨村(社区)协商
的协商程序,由乡镇(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
(五)运用协商成果。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
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民主协
商事项,落实情况要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村(居)务公开栏、信息
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
的群众,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
基层政府应当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村(社区)民
主协商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开展专题研究,扎实
开展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要注重把握选人环节,将有较高威
望、办事公道、群众信任、参政议政能力较强的社会人士纳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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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活动中来;要注重引导协商小组成员在协商前的调查研
究,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广泛收集社情民意,着力做好教育疏导,
积极提出意见建议,为民主协商做好准备;要注重协商的方式方
法,确保形成较为统一的协商意见。
(二)完善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村(社区)协商工作
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民政部门
要会同组织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推
进乡镇、街道协商民主建设,提高乡镇、街道指导村(社区)协
商活动的能力和水平。严格落实“四议两公开”、一事一议等工作
制度,并把协商民主建设工作纳入对村(社区)党组织的主要考
核内容,纳入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述职评议内容,确保协商
民主工作顺利开展。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监督,保障协
商依法有序开展。
(三)强化保障。村(社区)党组织要积极支持民主协商工
作,提供必要保障,正确引导群众参与民主协商工作。村(社区)
民主协商议事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重大事项,村(社区)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要建立议事代表联系接访制度、视
察调研活动制度、专题协商议事制度、重大事项工作监督制度,
确保基层民主协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四)提升能力。开展基层和村(社区)工作者专题培训,
提高组织开展协商的能力和水平。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普及法律
知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村(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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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的积极作用,
引导基层群众开展协商活动。开展村(社区)协商示范点建设,
充分发挥引领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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