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12-9-17_Z/2016-1209004 发布机构 保山市民政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6-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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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山市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保山市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保山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

保山市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区工作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办通〔2008〕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社区与外部工作关系,切实减轻社区居委会的行政性负担,按照“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社区工作准入原则

(一)以人为本,服务居民。准入单位要按照“转变职能、重心下移”的要求,把基层管理和服务职能落实到社区,服务到居民,按照有利于社区建设、有利于社区管理、有利于服务居民的宗旨,指导社区居委会搞好自身建设,支持发展社区各项事业,帮助解决社区实际困难。

(二)依法行政,依法自治。依法完善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职能,使社区民主自治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为不断推进社区依法自治创造良好外部条件。准入单位要正确处理与居民自治组织关系,明确部门与社区的责、权、利,使工作进社区规范有序。凡属社区自治性管理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自主管理;凡属有关单位职责范围的工作任务,不得随意下达社区居委会。凡超出社区服务范围(见《保山市社区公共服务目录(试行)》)的工作事项,需要社区协助开展的工作都按准入审批的规定进行审批。

(三) 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凡工作需长期进入社区,并在社区居委会设置机构的,准入单位应负责其工作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凡短期或临时进入社区的,由准入单位派出工作人员到社区开展工作或根据工作量下拨工作经费交由社区承办,由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工作者完成。工作经费应在工作进入的同时安排到位。

(四) 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充分整合各准入单位到社区的各类工作人员和办公设施等资源,使有限资源发挥最大效益。准入单位的工作进入社区后,一般不在社区居委会设置对口办事机构,不挂牌子,面向社区居民的服务事项、工作职责一律通过服务手册、公开栏、宣传栏等形式公告。

二、社区工作准入事项

党群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统称“拟入单位”)拟在社区设置机构、安排工作、开展活动等,均实行准入制度。社区按照《保山市社区公共服务目录(试行)》开展工作,市内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包括县(市、区)、乡镇、街道),不得随意安排工作任务。市内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入社区或需要社区协助完成,属于《保山市社区公共服务目录(试行)》范围内的常规性事项,可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实施,不属于《保山市社区公共服务目录(试行)》范围内的临时性事项,需要进入社区或需要社区协助完成的,要按准入审批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纳入社区工作范围。

下列工作不纳入本规定范围:

(一)法律、法规明确赋予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党委、政府规定要求进入社区的工作;

(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突发、紧急事件;

(四)与社区居民联系密切的服务性工作、社区居委会单独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上门服务的事项,或者经拟入单位与社区居委会协商,社区居委会同意进入的工作。

三、社区工作准入审批机构及审批程序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收集、受理拟进入社区工作事项报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商请有关单位研究准入社区工作事项,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最后作出批复。

拟入单位严格履行以下准入程序:

(一)拟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写明进入事项及理由、工作时限、需配备的工作人员、下放社区的相应权力及划拨的工作经费等,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申请进社区工作的内容、性质以及社区建设实际,在征求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意见基础上,报经县(市、区)党委、政府同意后报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对申请进入社区的工作,各县(市、区)原则上分别于每年的3月和7月上报。对需要进入社区的紧急工作,可及时上报,市级视情况提交会议研究、审批,会议研究同意的准入事项,下发批复文件,不同意准入的事项,书面告知并说明不能准入的理由。

(四)经审批准入的单位持批复文件与乡镇(街道)联系,配合乡镇(街道)协调社区按照准入要求落实进入事宜。

(五)乡镇(街道)和社区凭批复文件接纳进入机构及工作任务。

(六)对经批准进入社区的事项,群众普遍不认可、社区有异议的,可由乡镇(街道)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退出申请,县(市、区)民政部门按上述审批程序报市级审批。

四、社区工作准入实施情况的监督

对经批准进社区的各项工作,由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对未按要求办理的单位,民政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未经审批要求进入社区的工作,社区居委会有权拒绝。

五、相关措施

(一)建立义务服务工作制度。做好义务服务工作,有利于健全社会服务体系,依靠社会力量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增强各种社会组织尤其是居民群众社会责任。义务服务工作也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体现,通过志愿和制度相结合,首先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中开展义务服务工作,营造氛围,继而动员公众参与,实现社区居民自

觉参与社会治理。

(二)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落实社会组织备案制。推行基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双轨制,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的基础上,到社区开展工作的,原则上要到社区居委会备案,在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加强社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与社会治理工作。强化党和政府在社区的影响力、渗透力,建立健全共驻共建工作机制,落实帮建(共建)单位职责,形成共驻社区、共建社区的良好共建环境。

附件: 1.保山市社区公共服务目录(试行)

2.申请准入社区工作审批表

抄送:省民政厅,市深改办,市直有关单位。

 

保山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印发

 

 

 

附件1

保山市社区公共服务目录(试行)

序号

服务类型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社区就业服务

社区劳动就业咨询、职业介绍、自主创业服务

在社区开展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维权和劳动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咨询服务。为社区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就业服务。

社区社会保障服务

社区老年人优待服务

为社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老年优待证、发放高龄生活补贴、健康补助金。通过多种方式,为社区老年人和残疾人建立信息档案并提供相关电话咨询。为社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社区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服务

协调产权部门对社区内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

社区养老和医疗保障服务

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申请登记、费用缴纳、待遇给付工作;为社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在社区开展居民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的资格认证受理、公示和核实工作。

社区社会救助服务

社区低保人员救助、临时救助和特殊群体帮扶服务

为社区低保对象、困难群众提供登记公示和相关信息报送服务,对社区五保人员、困难家庭、优抚对象、未成年人、残疾人、流动人口等特殊群体提供帮扶救助服务。在社区开展慈善爱心超市等服务。

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社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依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社区计划生育服务

开展社区生殖健康科普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服务;为辖区育龄妇女及家庭成员建立计划生育档案,组织育龄人群参加优生优育健康教育培训;开展社区全员人口信息采集、录入等服务;协助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登记、办证及奖励扶助等相关工作。

社区急救保健服务

为社区居民提供免费咨询与报名登记服务,组织有意愿的居民参加救护知识培训;提供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及培训和救护人员培训服务。

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服务

社区群众文化体育服务

加强社区文体场所和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交友、娱乐、读书、课外学习等活动和服务。建立社区全民健身体育协会和各类社区群众体育组织,为社区居民提供健身指导服务。组织开展经常性、日常性、传统性、品牌性的社区体育比赛和各级各类健身活动。

社区教育培训和社会实践及科普服务

为社区中小学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素质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方便在校学生按照要求参加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活动。依托社区科普画廊,开展科普宣传。

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

社区流动

人口服务

为社区内的流动人口提供信息采集登记、有关法规政策宣传、开具在本社区居住的有关证明等服务,并结合实际为其提供就业和维权服务信息、计划生育和服务流程告知等服务。

社区出租房屋

相关服务

对社区内出租房屋进行信息采集登记,宣传房屋租赁有关法规政策。

社区安全服务

社区治安服务

依托社区警务工作站,开展社区安全服务。建立治安警情通报制度,定期向社区群众公示社区治安情况,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巡防队伍建设,发展壮大社区治安志愿者队伍,协助专责机关做好巡逻防范、矛盾调解、隐患排查等工作。

社区矫正服务

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教育矫正服务,帮助其解决就业、生活、法律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社区刑释解教帮教安置对象提供帮扶、教育等服务。

社区禁毒

宣传服务

推进社区禁毒组织网络建设,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服务。

社区青少年自护和不良青少年帮教服务

针对影响社区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普遍性问题,开设青少年成长课堂,开展青少年安全自护教育服务。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组织体系,为不良行为青少年提供帮扶、教育和转化服务。

社区法律服务

为社区居民联系提供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

社区消防

安全服务

推进社区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家庭消防灭火和逃生演习。

社区安全

稳定服务

加强社区安全稳定信息员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及时掌握安全稳定信息,积极开展人民调解、民族团结宗教事务、反邪教工作,为居民调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置社区各类安全隐患。

社区应急服务

结合实际,为社区居民提供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应急演练等应急避险知识和技能服务。

社区物技防设施建设服务

指导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新建小区的物技防设施建设和管理;督促各地区落实属地责任,加强老旧小区的物技防设施建设。在具备条件的社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社区环境美化服务

社区环境服务

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引导居民参与环保活动,树立良好的保护环境、文明养犬等环境道德和行为规范。开展社区绿化美化和义务植树活动,推行绿色消费理念,推进身边建绿、身边护绿工作。为社区开展排水和水资源循环利用工作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社区节能服务

大力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和生活节能常识,倡导居民使用节能型生活器具,开展节能活动。

社区市政公共

设施建设服务

对出现问题的市政设施如天然气、煤气、宽带、有线电视、电话等向有关部门及时提供修补或更换的信息。

社区便利服务

社区便民

商业服务

指导规划社区建便民超市,促进提高居民生活便利度。

社区代收

代缴服务

鼓励社区具有支付服务功能的商业网点、社区服务站增设“代收代缴服务点”内容,为居民提供代收水费、电费、气费(火耗、天然气)、电话费等服务。

其他服务

社区心理

咨询服务

开展社区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加强对居民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社区网络

信息服务

依托电脑、电话、网络、呼叫器等设施,建立社区现代信息化网络阵地,方便居民通过基层公开综合服务平台参与管理、反映诉求、获得服务。

附件2

申请准入社区工作审批表

县(市、区) : 准字:

申请单位全称

申请准入事项

申请准入依据

申请准入时间

下放给社区的权限

划拨给社区的工作经费

征求街道办事处意见情况:

县(市、区)社区工作准入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注:申请准入单位提供的申请书、相关文件和资料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