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2-9-17_A/2018-0914002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8-09-14 |
文号 | 保民政电〔2018〕27号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民政局:
近日,受“温比亚”台风等极端天气影响,山东等部分地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洪涝受灾地区相关民政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现就切实
做好受灾地区人民群众有关民生保障工作提出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真抓好中央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学习贯彻
近期,全省多地不同程度遭受暴雨、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我市部分地区也不同程度受灾受损。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心系受灾群众冷暖安危,对做好抗灾救灾及防灾减灾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迅速传达学习,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更高的思想自觉和政治自觉,毫不松懈地抓好当前各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二、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认真履职尽责。在机构职能划转前,要切实发挥好防灾减灾救灾职能作用,在应急管理部和地方党委政府统一指挥下,根据灾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上报灾情、迅速调运发放救灾物资,通过多种方式妥善受灾群众,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在干净的饮用水喝、有临时住处、在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孩子有学可上。要加强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强化属地责任落实,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发挥兜底作用,做好各项社会救助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确保受灾地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在灾害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之后,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切实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根据他们的实际困难,及时给予临时救助。要进一步简化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积极落实“分级审批”、“先行救助”等政策要求,着力提高救助的时效性。要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中,充分考虑因灾造成的财产收入损失等因素,合理进行家庭收入核减。积极采取分类施保措施,提高低保对象中因灾致病致残困难群众救助水平。要密切关注生活必需品,特别是食品类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发放物价补贴,确保受灾地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四、强化主动发现,积极消除排查安全隐患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防汛防台等防范自然灾害工作,提高民政服务对象安全防范意识和工作人员应急处置能力,根据民政服务对象不同,分类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要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通过日常巡查走访、入户调查排查等方式,加强防汛防台期间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及残疾人等人群的巡访,做好防灾避险工作。要加强辖区内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安全隐患排查,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防灾避险措施,做好机构安全保障工作,确保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
五、动员多方参与,共同做好救灾救助工作
受灾地区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党组织领导下,积极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做好灾区群众救助需求调查、思想情绪稳定和组织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工作。要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救灾救助工作,引导慈善组织规范开展慈善捐助活动,充分发挥慈善帮扶作用。支持引导社会工作者等专业力量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心理抚慰、哀伤辅导、生命教育、生活教育、生活照料、资源链接、生计发展、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社区重建等心理支持和社会关爱服务,促进灾害救助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开展。组织实施民政部“重大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社会工作服务国家支援计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帮助受灾地区做好相关工作。
未来一段时间,全省可能发生强降雨、单点暴雨等极端天气及其他灾害。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继续保持高度警觉,充分认识做好当前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始终绷紧“防大灾、抗大灾、救大灾”这根弦,始终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细化落实工作预案措施,认真查找、及时消除存在的风险隐患,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各项部署要求落实到位,全力做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相关工作。
保山市民政局
201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