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12-9-/2021-0409003 发布机构 保山市民政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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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2020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各全市性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和民政部有关工作要求,保山市民政局将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开展2020年年度检查。请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及时通知所主管(指导)的社会团体,指导、督促其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社会团体填报的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初审结论。社会团体要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将符合条件的全部年检材料报经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初审后报送保山市民政局。

接受年检是社会团体的法定义务,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为提高年检的实效,保山市民政局将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书面抽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社会团体年检材料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并结合核实结果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2020年度年检结论。对虚假填报及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社会团体,保山市民政局将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具体年检事项须知见附件)。

附件:

全市性社会团体2020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一、年度检查的对象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经保山市民政局批准登记的全市性社会团体。

二、年度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社会团体应于7月31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填写和报送工作。

(一)各社会团体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及时进行自检,按照要求网上填报《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20年度)》并上传相关材料。

2021年4月12日起,请使用360极速浏览器或火狐浏览器(版本10以上)访问“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ynshzz.com)——点登录——选择法人用户登录,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密码忘记的需要点忘记密码进行重新设置密码进行登录)——点击“网上年检”——认真阅读年度检查填报须知——勾选“我已仔细阅读年检填报须知”——点击“已阅并承诺”按钮——1.在线填写《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20年度)》表单,其中涉及主办、协办、参加国际活动、接收境外捐赠的社会团体还需上传专项总结报告(格式pdf)。2.报送《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格式pdf)。各单位按要求填报表单、上传电子材料后,若点击“暂存”按钮,可修改数据;若点击“提交”按钮,进入初审,不可修改。登记机关初审若反馈“补正”,各单位根据提出的补正要求,对上传的信息补正后,重新“提交”。

(二)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数据库后,登记管理机关通过互联网对各社会团体填报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20年度)》及上传的《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预审。待提交的材料预审通过后,有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社会团体应将《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20年度)》下载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和其他应提交的材料,经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和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后,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并及时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初审,并出具意见。

(三)纸质材料报送:2021年7月31日前,向保山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报送以下纸质材料:1.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位印章)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20年度)》(原件一份);2.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3.《保山市社会组织会员名册和党员信息登记(加盖社会团体位印章)》(原件电子版各一份)。(地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3楼A区 邮编:678000)

(四)保山市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日常监管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2020年度年检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1.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2.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2020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3)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4)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2020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7)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8)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9)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0)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1)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2)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3)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4)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5)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3.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按照有关信息公示要求,保山市民政局将各参检社会团体的年检材料按照《年度报告信息公布格式文本》要求提取后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社会团体应在2021年7月31日前,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到保山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加盖年检印鉴。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

三、问题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春平 孟姣杉

电 话:0875-2127695

地 址: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永昌传媒中心2号楼A座3楼A区 邮编:67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