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s_mzhenj-17_Z/2022-0105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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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0〕32号)精神,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准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总体目标

到2022年,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在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社会救助法制健全完备、体制机制高效顺畅、服务管理便民惠民、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城乡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二、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一)构建综合救助格局。以增强社会救助及时性、有效性为目标,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

(二)打造多层次救助体系。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而导致生活困难的,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需要政府救助的,给予基本生活补助。

(三)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完善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政策,依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

(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

三、夯实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一)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保山市城乡低保标准,但不超过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低收入家庭,其家庭成员中有重残、重病,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员的,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受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事件影响导致无法外出务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二)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建立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对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以及建档立卡边缘人口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覆盖范围,认真落实脱贫攻坚“四个不摘”要求,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建设工作,整合各渠道低收入人口数据资源,建立全市低收入人口基础数据,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三)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的要求,结合保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上涨幅度和本级财力状况,逐年调整提高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补贴标准,逐步缩小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到“十四五”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达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5%以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同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落实好困难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四、健全专项社会救助

(一)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医疗救助对象精准识别和实时共享机制,做好重点救助对象、一般救助对象分类管理和保障,全面落实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政策。落实国家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衔接。(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

(三)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租金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可阶段性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健全就业救助制度。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五)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修订完善应急救灾预案方案,做好与国家和省有关预案衔接,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发展其他救助帮扶。依法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加强跟踪回访,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或近亲属摆脱生活困境,为涉案特困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做好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工作。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为其减免有关费用。(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五、完善急难社会救助

(一)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坚持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探索打破户籍的限制救助申请,全面落实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审批有关规定,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在48小时内实施“先行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适当提高受影响地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标准,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有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保山调查队、市医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一)发展慈善事业,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和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鼓励支持自愿开展慈善帮扶活动,营造全民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培育发展基层社工站,鼓励社工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救助对象心理疏导等服务,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类别化、差异化救助。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二)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民政事业专项补助资金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经费中列支。县(市、区)从上述资金中列支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总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总支出的5%,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的,须报市政府备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提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效能。在条件成熟的乡镇(街道),积极探索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按程序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统一并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逐步实现全市联通并接入全省、全国联通网络。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明确县(市、区)、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社会救助受理事项,统一受理各类社会救助申请,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出综合实施社会救助措施的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县(市、区)级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增强部门间社会力量的救助合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快服务管理转型升级。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将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统一汇集、互通共享,统筹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全面推广使用“政府救助平台”“一部手机办低保”。取消可以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有关证明材料,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总工会、市残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市、县两级依法依规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市、县(市、区)各部门工作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社会救助表彰奖励项目,对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

(二)落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负责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财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确保工作开展。

(三)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力量。各级民政工作机构现有在职在编人员不足的,应及时予以补充;足额配备在编人员后仍不能满足工作任务需要的,可鼓励社会力量承担有关工作。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根据常住人口或困难群众数量按照比例安排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并纳入各级年度财政预算。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加强业务培训,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对困难群众有感情的社会救助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