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情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185号)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有效保障受灾情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急难社会救助
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组织动员基层干部、村级组织、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等,深入困难群众家中,全面了解辖区内受灾情疫情影响群众生活状况,做到发现早、介入快、救助及时。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要纳入救助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的临时遇困人员,以及户籍不在本地的受灾人员等,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加大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支持力度,做好因灾因疫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情况紧急的,实行“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
二、切实提高社会救助时效性
各县(市、区)要根据防汛救灾和疫情防控实际,进一步简化优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积极推行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申请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救助时效。科学灵活调整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环节的形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不再进行民主评议。结合社会救助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减流程、减材料、压时限,倡导以承诺、声明代替提交证明材料,为困难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救助经办服务。市政府可根据疫情形势,决定在相应区域暂停开展低保对象退出工作,提高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抵御风险能力。要加强“政府救助平台”和“一部手机办低保”的推广使用,确保基层经办人员熟练掌握救助办理流程,及时受理和限期办结救助申请。要充分利用归并后的12345热线做好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工作时限做好派单接收、办理、答复工作,确保快速响应、即时救助。加强对低收入人口特别是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的动态监测,第一时间落实救助保障政策,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
三、做好相关救助政策衔接
各县(市、区)要按照《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云应疫明电发〔2020〕31号)、《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衔接配合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云应急〔2020〕77号)有关要求,加强基本生活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等政策的有效衔接,切实保障好受灾情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重点关注做好受灾情疫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城乡居民救助工作;对因灾因疫导致的特困人员,要及时落实救助供养政策,压实照料服务责任,强化兜底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健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对存在重大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救助力度。
四、加强特殊困难群众照料服务
各县(市、区)要发挥村级组织、乡镇(街道)社工站、社会救助协理员作用,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的走访探视,提高探访频次,及时了解灾情、疫情对他们生活的影响,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持续加强集中供养服务,尽最大努力收住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进一步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全面落实各项照料服务,照顾好特困人员日常生活。因灾因疫导致照料服务人无法提供照料服务的,要及时指定其他人员做好照料服务工作。受灾地区要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开展全面摸排,对存在住房、饮水、用电等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安置到供养服务机构。
五、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深入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充分认识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特别是受灾情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树牢底线思维,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要全面落实“一把手”负责制,主要负责同志带头研究谋划、部署安排、推动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各尽其责。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支持,协调财政部门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并加强资金统筹调度,确保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月及时足额发放,临时救助等资金及时发放。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工作交流和资源统筹,形成救助合力,确保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