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切实做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相关工作,现将《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民发〔2026〕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要充分认识做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渠道和平台,推动政策“进社区、进机构、进机关、进企业、进家庭”,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时知晓、应享尽享。
三、 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同配合。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负责补贴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严格落实补贴项目清单,收费标准可参考保山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建议价格表(附件2),坚决杜绝虚报冒领、收费不合理、套取资金等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消费补贴项目资金中央财政承担95%,剩余5%部分市级与县( 区)分担比例为 2:8(不含腾冲市),具体金额根据省级实际补助情况及清算结果予以确定。双方要加强信息共享与业务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补贴发放工作规范、高效、有序推进。
四、严格监督管理,规范运行机制。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覆盖补贴申请、审核、发放、使用等各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要畅通政策咨询与投诉建议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处置。
五、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督导检查。建立“月度简报、季度分析、年度总结”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市民政局将不定 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1.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 施方案的通知
2.保山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建议价格表
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财政局
2026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州(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推动云南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决定支持开展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工作,现将《云南省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6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 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云南省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服务工作,精准提振养老服务消费,推动全省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内容
(一)补贴对象
经统一程序评估,结论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云南省地区常住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 其“常住”资格认定可参照户籍、持有居住证等多种方式综合判定,确保覆盖在滇稳定生活的老年群体。
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重复纳入本次补贴范围。相关部门需建立信息共享与比对机制,从源头杜绝重复享受。
(二)补贴项目
补贴覆盖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
1.机构养老服务:包含长期照护服务(指老年人入住养老机 构持续接受照护服务,时间在30天及以上)和短期托养服务(“喘息服务”)(指老年人短期入住养老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旨在为长期照护者的家庭提供临时性替代和喘息机会)。
2.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后续将根据中央要求和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项目清单详见《云南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清单》。
(三)资金安排
消费补贴项目资金中央财政承担95%,剩余5%由各地自行承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州(市)和县(市、区)共同研究确定,省级每年根据项目实施绩效情况,统筹民政事业专项资金视情给予补助 。
(四)补贴形式
采用数字化手段,通过民政部“民政通”(含小程序、APP), 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周期性发放至审核通过的老年人实名账户中。消费券适用于自愿参与、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
(五)补贴标准
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个人自付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在每月最高抵扣额度范围内,机构养老服务抵扣比例暂定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40%(每人每月最高800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抵扣比例暂定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50%(每人每月最高800元)。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全部抵扣,每人最高100元。将根据中央要求,适时调整相关抵扣比例和额度等。与其他政策衔接。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 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各县(市、区)已有养老服务领 域财政补贴政策可衔接执行。
(六)实施期限
自2026年1月开始,周期为1年。按上级统一要求确定结束时间。
二、补贴流程
(一)个人申请环节
坚持自愿申请原则。符合基本条件的老年人,或其指定的代办人(含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 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 进行线上注册和申请。部分农村及偏远地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委会 可承担代办职责,提供“面对面”的申请指导、信息填报和材料上传服务,并对申请人提交的基本信息进行初次核验。
(二)能力评估环节
各地民政部门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 和《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老龄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4〕112号) 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本通知印发前12个月内已经被 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可不再重新 评估。各地民政部门应在本通知印发后及时将上述老年人能力评估数据与“民政通”对接。各州(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设立评估评定专家委员会,各级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并设立评估争议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开。各州(市)应当建立评估仲裁机制,并设立老年人能力评估仲裁机构,组建动态评估专家数据库,该机构主要承担受理有争议的评估结果并组织复评、对所辖县(市、区)评估结果进行抽查与监督(抽查比例结合实际确定)、定期向州(市)民政部门分析报告评估工作中的风险隐患等职责。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环节
对首次申请并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当月提出申请时起至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止,不足5个工作日的,经审核后自次月起发放),后续将于次月起的每个自然月第一天,自动将 其当月额度的电子消费券发放至个人账户。消费券有效期限定为1个月,实行“当月发放、当月使用、次月失效”。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或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应及时通过“民政通”或其他方式告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经 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四)服务消费与核销环节
1. 自主选择:老年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通过民政部“民政通”(含小程序、APP), 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和项目。
2.消费结算:在接受服务后结算时,老年人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系统自动使用电子消费券抵扣政府补贴部分。
3.凭证上传:服务机构在核销消费券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平台上传核销凭证。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 应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票据、电子消费券核 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票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
(五)资金结算环节
县级民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老年人能力评估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各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老年人,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抵扣,并参照上述流程结算;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或由地方统筹安排。
三、责任分工
( 一)省民政厅统筹全省项目组织实施、配合平台搭建、开展抽查检查等工作。省财政厅按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加强资金监管,配合开展项目抽查检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对各州(市)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按时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二)州(市)级民政局负责本地区项目组织实施、宣传推介、信息交换、监督检查等工作。可结合实际,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所辖县(市、区)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州(市)民政局、财政局按季度上报本地区项目实施情况,对实施效果、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自查自评。
(三)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具体实施,审核养老服务机构、评估机构资质,确认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对项目开展 全过程进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加强财政资金监管,配合开展项目督导检查。乡镇(街道)负责政策的基层宣传与解读;为老年人提供线下申请协助,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次核验;结合日常走访,主动发现和报告老年人身体状况变化、服务机构疑似虚假服务或虐待等异常情况;担任监管体系的“神经末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民政厅将成立工作专班,统筹部署消费补贴项目实施工作。各地民政部门作为本地区项目组织实施 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县(市、区)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乡镇和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村和社区养老服务站点等作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专门力量,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人员培训, 确保项目稳妥有序推进。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紧密结合全国养老服务消费季等活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报道、互联网传播等多种形式,推动相关补贴政策进社区、进机构、进机关、进企业、进家庭,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动员组织养老服务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实施消费补贴项目,创新养老服务消费场景,推动供需适配,增强企业发展动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要建立意见收集反馈处置机制,畅通政策咨询、投诉建议渠道,及时处置问题线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把政策红利转化为人民群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三)加强总结评估。建立工作月度简报、季度分析、年度总结的评估机制。密切跟踪监测运行数据,及时发现问题、研判 风险、优化策略。工作结束后,形成全面、客观的总结评估报告,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助力我省养老服务事业迈上新台阶。
附件:1.云南省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
2.老年人诚信承诺书
3.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诚信承诺书
4.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
5.服务机构申报表
6.服务机构备案项目清单
7.云南省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细则
附件 1
云南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
序号 | 类别 |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服务参考时 长 ( 次 ) |
1 | 评估服务 | 失能等级 评估 | 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标准为护理对象开展能力评估服务 | 20-60分钟 |
2 | 聘用服务 | 聘用养老 护理员 | 全职或兼职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养老服务 | 1个月或按天计算 |
3 | 个性化服务 | 服务包 | 根据老年人需求情况提供包括“六助”、基础照护服务等在内的打包式服务 | 根据实际情 况而定 |
4 | 生活照料服务 | 助餐 | 上门送餐、鼻饲服务等 | 10—30分钟 |
5 | 助浴 | 上门擦浴、洗浴,门店助浴等 | 20—60分钟 | |
6 | 助洁 | 头面部、手足部、口腔等清洁 护理,理发等 | 20—40分钟 | |
7 | 助行 | 室内移位、室外助行等 | 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 |
序号 | 类别 |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服务参考时 长 ( 次 ) |
8 | 助急 | 紧急呼叫、紧急转介等 | 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 | |
6 | 助医 | 陪同就医、治疗陪伴等 | 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 | |
10 | 基础照护服务 | 排泄护理 | 二便护理、排气护理等 | 10—30分钟 |
11 | 护理协助 | 协助和指导翻身、拍背、褥疮预防等 | 5—30分钟 | |
12 | 康复护理 | 康复评估、计划制定、康复指导、康复护理等 | 5—30分钟 | |
13 | 探访关爱服务 | 上门探访 | 了解掌握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精神状况、安全情况、卫生状况、居室环境、服务需求等基本情况 | 5—30分钟 |
14 | 健康管理服务 | 常规生理 指数监测 | 监测血压、血糖等 | 5—10分钟 |
老年人诚信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号:)已经全面了解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及老年人能力评估相关要求,自愿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及使用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电子消费券,并作如下承诺:
1.本人知晓评估结果可能会对个人享受补贴情况产生影响,自愿接受评估机构对本人进行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评估。
2.保证填报信息及陈述信息真实、有效,对本人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性负责,绝不弄虚作假。
3.自愿配合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复评。
4.评估结果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若所在地无统一统筹安排,则评估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
5.自觉遵守养老服务补贴电子消费券使用规定,不参与买卖消费券、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6.本人同意相关政府部门因监督、审计检查需要,查询、使用本人的个人信息。
以上承诺若有违反,自愿放弃项目参与资格,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代办人(身份证号:)(签字): 年 月 日
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诚信承诺书
我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愿参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为保证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如下承诺:
1.依法办理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对老年人能力评估主体规定。本机构或评估人员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服务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服 务对象群体投诉信访事件。
2.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GB/T 42195-2022)国家标准开展评估工作,确保评估过程和结果真实可信。不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养老服务机构串通、伪造评估过程或评估结果。不事先允诺老年人评估结果以鼓动老年人参与评估。杜绝虚假申请、虚假评估、评估结果不准确等情况。
3.活动开展前组织评估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确保能够正确、及时回答老年人有关评估问题的咨询,熟练操作评估所用的移动设备及软件,真实客观对老年人能力状况进行评价,按规定出具评估结果。
4.本机构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参与提供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
5.本机构在获得核销补贴资金后,自愿接受、主动配合审计和检查。
本机构若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自愿退出此次活动,由此引起的消费纠纷由本机构自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财政资金损失由本机构全额承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机构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
我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愿参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 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作出如下承诺:
1.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且在民政部门备案,具有收住或服务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资质和能力。
2.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 等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服务。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服务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服务对象群体投诉信访事件。
3.服务前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标准、流程、价格、权利及义务、风险处置、责任划分等内容。
4.项目实施期间所提供服务的价格不高于参与项目前三个月实际价格,老年人能够同时享受本机构优惠活动和消费补贴。
5.本机构不与评估机构串通,伪造评估过程、评估结果,不与老年人及其家属串通、伪造服务过程。杜绝虚假服务、虚假评估、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情况。
6.发现所服务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及时告知所在地区县级民政部门停发消费券。
7.严格遵守电子消费券发放规则,合法合规核销电子消费券,核销过程中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资料、票据的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每笔服务交易真实、合法、有效。
8.本机构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参与本机构实施的老年人能力评估业务。
9.本机构在获得核销补贴资金后,自愿接受、主动配合审计和检查。
本机构若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自愿退出此次活动,由此引起的纠纷由本机构自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财政资金损失由本机构及本人全额承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机构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 件 5
服务机构申报表
机构名称 | |||
机构地址 | |||
成立时间 | 机构性质 | □公办 □民办非企业 □企业 □其他(请注明)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服务范围 | □养老机构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 | ||
经营场所面积 (m²) | 机构从业人员总数 | ||
备案床位数 (养老机构填 写 ) | 机构服务人员总数 | 持证护理员 人 评估员 人 其他 人 | |
开户行全称 | 开户行行号 | ||
银行账号 | |||
机构承诺 | 我机构按照有关要求,保证提供的所有申报信息真实有效,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 民政部门 |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6
服务机构备案项目清单
机构名称:(盖章) 填 报 日 期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服务时长 | 收费标准 |
1 | |||||
2 | |||||
3 |
注:1.此表中填报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原则上不得超出《云南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中明确的服务项目范围。
2.机构养老服务应列明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等。
3.收费标准应结合申报机构目前实施的收费价格填报,发现临时涨价行为,立即取消该机构申报资格。
附件7
云南省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 经统一程序评估,结论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云南省地区常住老年人。其“常住”资格认定可参照户籍、持有居住证等多种方式综合判定,确 保覆盖在滇稳定生活的老年群体。
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重复纳入本次补贴范围。与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与比对机制,从源头杜绝重复享受。
第三条 补贴覆盖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1.机构养老服务:包含长期照护服务(指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持续接受照护服务,时间在30天及以上)和短期托养服务(“喘息服务”)(指老年人短期入住养老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旨在为长期照护 者的家庭提供临时性替代和喘息机会)。2.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后续将根据中央要求和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项目清单详见《云南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清单》。
第四条 采用数字化手段,通过民政部“民政通”(含小程序、APP), 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周期性发放至审核通过的老年人实名账户中。消费券适用于自愿参与、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
第五条 补贴标准为:
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个人自付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在每月最高抵扣额度范围内,机构养老服务抵扣比例暂定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40%(每人每月最高800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抵扣比例暂定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50%(每人每月最高800元)。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全部抵扣,每人最高100元。将根据中央要求,适时调整相关抵扣比例和额度等。与其他政策衔接。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各县(市、区)已有养老服务领 域财政补贴政策可衔接执行。
第六条 自2026年1月开始,周期为1年。按上级统一要求确定结束时间。
第三章 补贴方式和流程
第七条 补贴方式及流程如下:
( 一)个人申请环节
坚持自愿申请原则。符合基本条件的老年人,或其指定的代办人(含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 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 进行线上注册和申请。部分农村及偏远地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委会可承担代办职责,提供“面对面”的申请指导、信息填报和材料上传服务,并对申请人提交的基本信息进行初次核验。
(二)能力评估环节
能力评估流程。1.评估申请初筛。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对老年人能力申请信息进行初步筛查,初步判断不属于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应明确告知老年人或其家属,询问是否终止评估;初步判断属于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应及时组织评估。2.组织开展评估。评估机构收到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评估人员使用“民政通”应用开展评估。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上及时审核确认。
评估结果认定。本通知印发前12个月内已经被专业机构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不再重新评估。
已经长期护理保险确定为重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可直接转换应用评估结果,并纳入本次消费补贴范围。长期护理保险评估为重度失能I级的,转换为中度失能;评估为重度失能Ⅱ级的,转换为重度失能;评估为重度失能Ⅲ级的,转换为完全失能。
各州(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设立评估评定专家委员会,各级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并设立评估争议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开。各州(市)应当建立评估仲裁机制,并设立老年人能力评估仲裁机构,组建动态评估专家数据库,该机构主要承担受理有争议的评估结果并组织复评、对所辖县(市、区)评估结果进行抽查与监督(抽查比例结合实际确定)、定期向州(市)民政部门分析报告评估工作中的风险隐患等职责。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环节
对首次申请并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当月提出申请时不足5个工作日的,经审核后自次月起发放),后续将于次月起的 每个自然月第一天,自动将其当月额度的电子消费券发放至个人账户。消费券有效期限定为1个月,实行“当月发放、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或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民政通”或其他方式告知所在地区县级民政部门,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四)服务消费与核销环节
1.自主选择:老年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通过民政部“民政通” (含小程序、APP), 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和项目。
2.消费结算:在接受服务后结算时,老年人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系统自动使用电子消费券抵扣政府补贴部分。
3.凭证上传:服务机构在核销消费券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平台上传核销凭证。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 应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票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票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
(五)资金结算环节
县(市、区)民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老年人能力评估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县(市、区)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老年人,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抵扣,并参照上述流程结算;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或由地方统筹安排。
第四章 参与机构(企业)要求及申报
第八条 参与机构(企业)要求
(一)养老机构: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具有收住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承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GB38600-2019) 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且具有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
(三)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关于评估主体的有关要求,开展评估工作的机构应为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至少配置5名专职或兼职评估人员;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熟练掌握国标内容和相关要求。评估机构不能参与提供由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
正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不得纳入服务机构范围。
第九条 企业申报
( 一 )申报条件
1.应当依照承诺书据实开展养老服务,并在机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价格、自付比例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2.应当配备与服务项目和管理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3.应当有健全、完善的服务管理、卫生管理、疫情防控、安全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家属联系与培训等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4.具备在申报区域内的全域服务能力,不得因距离等原因拒绝提供服务,避免出现老年人有服务需求但无机构的情况。
5.规范使用“民政通”,及时在系统内更新相关服务内容信息。
6.严格执行省、州(市)、县(市、区)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等调查、审核及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相关材料,不得虚报瞒报、弄虚作假,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满足的条件。
(二)申报材料
自愿参与补贴项目的服务机构,可向县(市、区)民政部门
提出申报,申报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盖章纸质申报材料须扫描PDF电子版一并提交至县(市、区)民政部门,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1.服务机构申报表。(附件5)
2.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查询“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下载 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4.服务机构备案项目清单。(附件6)
5.服务机构承诺书(附件3、附件4)。
6.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增加的申报材料。
(三)申报流程
1.补贴项目从2026年1月起实施,为期12个月,实施期间服务机构均可按上述要求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并送达申报材料 。
2.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指导审核通过的服务机构在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创建账号、认定资格、发布信息,完成微信支付、支付宝、银联商户的注册工作等。
3.服务机构自愿退出的,按照“谁准入谁审核”的原则,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退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县(市、区) 民政部门清退其项目参与资格,并同步在“民政通”更新相关信息。
4.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参与补贴项目的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开展参与机构的调整和更新工作。
第五章 项目资金使用与监管
第十条 消费补贴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权责清晰、高效透明、监督有力、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十一条 消费补贴项目资金中央财政承担95%,剩余5% 由各地自行承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州(市)和县(市、区)共同研究确定,省级每年根据项目实施绩效情况,统筹民政事业专项资金视情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消费补贴项目组织实施、提出补贴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抽查检查等工作。省财政厅及时下达补贴资金,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具体实施,审核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评估机构资质,确认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审核并结算补贴资金,对项目开展全过程进行监督。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相关经费保障,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配合开展项目资金检查。财政部门要对资金拨付不及时、不到位等情况及时督促,严防补贴资金被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对接沟通,通过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统筹做好本项目与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等工作的有效衔接,避免重复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养老服务消费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包括资金使用进度、合规性、有效性和老年人满意度等,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省民政厅、财政厅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并按季度将评估情况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
第十五条 不得限制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的付款方式和支付凭证类型,不得以参加项目为由要求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采购新的支付设备。
第十六条 检查监督
(一)各州(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可采取多种形式,通过线上线下核查、老年人满意度调查、部门联合检查等方法,分别按照5%、10%的比例抽查参加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服务 机构,对发现的虚假服务、服务质量差、老年人满意度低等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对发现“先涨价后抵扣”、骗取套取补贴资 金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有关养老服务企业,取消参加资格并追缴资金,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严重的市场禁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县级民政部门要对本地区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按不低于1%的比例进行实地核查,对评估行为不规范、弄虚作假的机构,应解除委托关系并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各州(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及时核实处理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等系统反馈的异常交易预警,坚决防范虚假交易、骗补套补等行为。对发现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和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个人及机构,坚决依法依规处理。
(三)参加项目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主动签署诚信承诺书(附件3、附件4),自觉接受信用监管和违规处置。各县级民政部门要通过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对参加项目的市场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审核、更新服务供给方名单。
(四)各县级民政部门要与评估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加强对被评估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督促评估机构不得私自泄露评估信息。要加强评估质量监管,开展评估工作绩效评价。要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评估行为不规范、篡改评估结果、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机构,取消参加资格并追缴资金,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严重的市场禁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各州(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建立畅通 业务答疑和投诉举报渠道,在民政官方网站、民政政务微信上公开业务咨询电话和投诉监督电话,安排值班人员接听并记录电话反映情况,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及12345热线转办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