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2-9-17_Z/2015-1130005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发布日期 | 2015-11-30 |
文号 | 保民政发〔2015〕58号 | 浏览量 |
李定强、何仕光、兰应忠、段汶云委员:
你们在政协保山市三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把养老作为一项惠民生的朝阳产业加快发展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当前,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期,老龄产业发展也遇到难得的契机。一是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释放了老龄产业发展空间。2014年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已达2.12亿,人口老龄化水平达到15.5%。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将达到2.6亿。同时,高龄老年人口将以年均100万的速度快速增加,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口将在2020年突破4600万,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等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加。二是经济转型升级促进了老龄产业发展。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特别是经济转型升级、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积极鼓励民间投资等,为老龄产业发展带来了新机遇。三是政策扶持助推老龄产业发展。十八大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的要求,把老龄产业提升到与老龄事业并重的新高度。国务院及国务院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密集出台一系列促进老龄产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法规,老龄产业政策环境进一步优化。预测表明,2014-2050年间,中国老年人口的消费潜力将从4万亿左右增长到106万亿左右,占GDP的比例将从8%左右增长到33%左右,老龄产业将逐渐进入到快速发展阶段。
2014年底,我市总人口256.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08.4万人),60周岁以上老年人37.1万人(其中农村老年人27.39万人),占总人口的14.48%,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52097人,占老年人总数的14%,近75%的老年人生活在农村。全市老龄化形势严峻,发展老龄事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对待老年人的态度体现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发展老龄事业,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老龄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近年来,各级党和政府把老龄事业摆在了越来越突出的位置,全社会越来越关心老龄问题。因此,老龄工作虽然任重而道远,却也光明而美好,是惠及千家万户的朝阳产业。
2012年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保山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年—2015年)》(保政办发〔2012〕173号), “十二五”规划实施以来,全市各有关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紧密配合,围绕实现“六个老有”的老龄工作目标,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全力贯彻《保山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保山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年-2015年)》,各项老龄政策法规一一落实,老年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完善,老年福利设施建设稳步发展,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养老服务业得到进一步健康发展。
一、全市养老服务业现状
(一)养老服务设施不断完善
截至2014年底,全市共有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66个,其中城市养老机构6个,农村敬老院 29 所,居家养老服务中心31所(其中民办2所)。
1.四个县区相继建设了社会福利中心、养老服务中心,床位数达1000张,填补了城市养老机构的空白,其中,施甸县从长远发展考虑,通过招商引资,把施甸县社会福利中心建设项目融入施甸县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区,项目区规划占地面积51.216亩,建筑总面积5.3695万平方米,共计9栋,总投资19967.35万元,项目建成后床位数将达到1180张,全县养老设施将得到全面提升;腾冲县利用区位优势,建设敬老养老服务中心,设床位300张,项目的实施,将满足腾冲及周边地区老人养生养老、休闲度假、旅游观光的需求,将实现养生养老产业与农业、交通、旅游等行业的联动发展。
2.按照农村敬老院建设规划,抓好敬老院的建设,并发挥好敬老院为农村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作用。全市新建、改扩建农村敬老院 29个,床位达2492张,为五保集中供养提供了条件。
3.“十二五”以来,我市共实施了31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项目,床位540张,其中公办29个,民办2个。其中,城市14个,占城市社区总数28%,农村17个,占农村社区总数1.97%。现有12个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投入试运营,其余正在建设。
同时积极探索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目前已批准龙陵县龙山镇大坪子社区、腾冲县清水乡良盈村2个民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成后将为我市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提供经验。
4.农村幸福院建设初见成效。2013、2014两年,全市共实施了125个农村幸福院的建设工作,充分利用整合农村已有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活动室或闲置的校舍、厂房等场所,进行改扩建或添置设施设备,为大量的农村留守老人提供就近用餐、交流聚会、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
5.市级财政按要求足额配套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市级财政按要求足额配套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2012-2014年市级财政和福彩公益金共投入养老项目建设资金1315.4万元,其中2012年640.4万元,2013年174.7万元,2014年500.3万元。资金用于全市福利院、敬老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老年活动场所等项目的建设。
6.认真组织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培训,每年组织1-2批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员培训并取得护理资格证,不断提高服务人员队伍持证上岗率,提高服务水平。
(二)社会养老力量逐渐壮大
1.全市成立各级各类老年人协会870个,入会会员约12.8万人,占城市社区和农村行政村总数的95%;各级老年活动中心、活动站(室)476个,参与人数22.12万人次。老年人文体活动开展得红红火火,各级各类老年人才艺表演、文体比赛鳞次栉比,老年健身舞、太极拳剑、戏曲花灯的排练在各活动场所、文化广场随处可见。
通过实施“百村建设”项目,各老年协会“七个一”规范化建设得到了加强,老年协会在团结带领广大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精神、政治文明建设,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和生命质量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多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通过创建活动和规范管理,各敬老先进村(社区)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老龄工作政策法规,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建设成绩显著,老龄工作领导小组坚强有力,老年群众组织活跃,老年服务设施齐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机制健全,使“六个老有”得到真正落实,树立了敬老爱老助老的模范。现我市共表彰命名敬老先进村319个,占全市行政村(社区)的35%。
3.根据《保山市“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了“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通过实地考察、查看痕迹、逐项评分、逐级推荐等程序,经市老龄委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评审,并报市政府同意后,评选表彰了保山市首届“敬老文明号”单位24个,择优上报后,其中受到省级命名的“敬老文明号”5个,国家级“敬老文明号”1个。
4.全市成立市级老龄事业发展促进会1个、县(区)级老龄事业发展促进会5个,全部县(区)成立了老促会。2014年共募资29.6万,开展助养、助医特困老年人16人,资助建设基层老年人协会9个,共支出9.82万元。
(三)宜居养老环境逐渐改善
1.各县(区)严格按照《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工作规定》,加大办证设备的经费投入,不断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办证效率,有效地满足了老年人办证需求。2014年全市共免费为老年人办理了4731本《老年人优待证》,为老年人外出旅游观光享受各种优待提供了方便。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离休证》或身份证免购门票进入向公众开放的公园、园林、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纪念馆及公厕。
2.老龄工作行政执法力度加大。各县(区)成立了县“法律援助中心”,乡镇建立了法律援助站,村组建立了纠纷调解小组,各级维权组织认真履行综合督促职责,积极开展协调、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涉老侵权案件得到有效遏制。
3.各县(区)开通了办理老年证绿色通道,为老年人乘坐公交车给予营运补贴;在客运站的售票窗口设立老年人优先购票、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服务,候车大厅专门设置老年人休息室;各级医疗服务窗口张贴了“老年人优先”和“老年人免费交普通挂号费”等标志,县级以上医院开设了老年人门诊室;各县(区)卫生部门每年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4.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城市改造工程建设,城市公共活动场所不断增加,各县区在城区范围内规划、建设了休闲花园、休闲广场等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的公共活动场所。通过实施“七彩云南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工程”,分别为全市5县(区)、31个乡镇、390个行政村、520个边境自然村资助建设了不同级别种类的综合体育场(馆)、灯光球场及村级体育健身场所,健身路径130余条,为城乡老年人开展文体活动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加快培育发展老龄产业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新形势,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5月19日,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5〕90号),确定了目标任务,即到2020年,努力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覆盖所有城市社区、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全市社会养老床位数达15000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例显著提升,提供就业岗位10000个以上。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投融资保障体系、人才培养体系、标准评价体系、管理监督体系更加完善。
(一)全方位规划,加快发展老龄产业
1.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规定,市、县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将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县级民政部门统一调配使用;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低层,多期开发的要在首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由县级政府通过购置、置换、补助、租赁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建设。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
2.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通过制定扶持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文体教育、心理辅导、精神慰藉、辅具配置、紧急援助、法律帮助等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家政、物业等企业、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代购、代缴等上门服务。依托规模较大的信息技术公司、家政(便民)信息服务平台、家政服务公司、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充分利用保山市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各部门各单位设在街道、乡镇和社区的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公共服务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发展老年人文体娱乐服务,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3.积极推进养老机构建设。按照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将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社会公益设施基本建设计划,加大政府支持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力度。凡新建、改扩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其护理床位数不少于50%,重点为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整合、利用好闲置的公共资源,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保障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采取公建民营、参股合作和奖励补助等方式,探索市场化运作路子。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4.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按照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统筹整合新农村建设、文化体育、扶贫、财政“一事一议“等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将养老服务设施作为重点建设项目。坚持区域布局、科学安排,继续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的片区性乡镇中心敬老院,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五保”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
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农村医疗服务等设施,建设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站)、农村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接纳周边村寨散居老年人,更好地为农村老年人服务,夯实农村养老基础。
鼓励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资源,收益供养老使用。
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托底的政策措施,将所有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适时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健全“五保”供养机构功能。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和老年协会的作用,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等活动,确保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5.充分利用我市独特的温泉资源、生态资源、旅游资源等优势,围绕打造“温泉之都、休闲之都、珠宝之都”名片,开发一批特色养老服务机构;围绕景区建设,开发一批公寓式康体休闲养老机构;围绕发展区域经济,建设一批特色鲜明、辐射面广的养老服务基地;围绕老年人衣、食、住、行、医及文化娱乐等需要,开发老年用品和服务。引进一批有实力的企业,充分利用生物医药资源,研发老年健康保健产品。积极参加、自主举办老年产品会展、组织推介服务等活动,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二)加大投入,增强政策扶持力度
1.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大力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市外社会力量进入我市养老服务项目,选址符合规划要求的,享受招商引资同等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规模化、连锁化、便捷型养老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式、小型化养老机构;鼓励境外资本开设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财政有关专项支持范围并给予重点关注,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当地给予的运营补贴和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2015—2018年,对用自建产权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用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且租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0元、5000元,其中除省补助50%外,剩余的50%市级承担20%,其余部分由县级承担。公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资金承担比例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的通知》(保政办发〔2012〕173号)文件执行。市级福彩公益金从2015年起至2020年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并按年度与福利彩票销售增幅同步增长。
2.努力推进医养结合。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申请内设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兴办医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按照就近就便原则,鼓励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由协议医疗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护理培训等服务;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与老年人家庭的契约服务路子,开展诊疗、保健咨询等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床、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将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老年病医院和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报销定点单位,参保老年人因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结算,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3.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选址时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新建养老床位的工作目标和年度任务,按照床位标准和建设规模确定养老机构用地规模,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和保障。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可以划拨方式办理;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的,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乡镇(村)兴办的养老服务建设用地,优先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农村公益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采取租赁、协议出让、招标出让等方式办理。严禁将养老设施用地变相作为商业地产开发。
4.财政支持政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解决公办养老机构的维护资金、工作人员薪酬和日常工作经费;制定建设、运营补贴和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用自建产权用房、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的,给予建设补助,市、县区和园区管委会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享受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探索建立失能、半失能困难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补贴制度,完善对特困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尽快组织补贴试点及推广工作。
5.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按照规定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比例扣除。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可享受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税费优惠政策。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收有线电视入网费、安装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按照不高于所在地居民用户主终端的收费标准给予适当优惠。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放污染物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准达标后免收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凡市内登记的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全部按居民生活类阶梯价格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
6.投融资政策。按照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投入资本金、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等方式,鼓励支持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各地在发行地方债券时应将养老服务列入重点支持范围。针对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投融资需求,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对利用自有房产、土地开办养老服务的机构,可通过房产、土地抵押等贷款合理融资;探索利用租用土地和房产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租金贷款等产品;探索利用金融保险和社会组织资金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对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
关注老年事业发展,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级各部门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社会敬老爱老助老意识进一步增强,我们作为老龄工作部门,将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清形势,增强信心,把握机遇,应对挑战,不断推动我市养老产业健康发展,开创老龄工作新局面。
感谢你们对我市养老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杨晓琳 电话:2121042 13987051909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