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城镇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保发〔2012〕24号)和《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云民社救〔2015〕4号)要求,决定从2015年1月起,进一步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对象保障水平和补助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城市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41元、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9元的标准提高补助水平,提高后,全市城市低保对象平均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317元,农村低保对象平均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143元。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每人每月426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每人每年2450元执行。
二、发放时间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此次提高补助水平从2015年1月起开始执行。
三、资金筹集
此次提高补助水平部分所需资金,省市补助资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认真安排部署,确保及时发放。各县区要抓紧安排部署,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提高补助水平工作。在发放3月份低保资金时应开始按新的补助水平进行发放,同时,一并完成补发1至2月份提高补助水平资金工作。从二季度起按新的补助水平发放低保资金。
(二)落实配套资金。各县区应对所需城乡低保资金进行认真测算,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部门沟通协调,足额落实资金,确保及时发放。
(三)继续加强社会化发放工作。各县区要进一步巩固社会救助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加强资金管理。城乡低保资金必须按月发放;对于按季发放甚至执行进度更缓慢的地方,应进一步加强同当地金融服务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补助资金在每月及时发放到位。
(四)严肃清查核对,加强跟踪检查。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应及时清查核对低保对象,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劳动能力人员的就业培训,短期生活困难的可以通过城乡临时救助予以解决;同时,跟踪提高补助水平工作落实情况,确保工作目标完成。各县区清查核对低保对象和提高补助水平工作落实情况,将纳入2015年度社会救助工作考核内容。
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财政局
2015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