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16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社救〔2016〕14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第二批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通知》要求,决定从2016年7月起,提高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2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70元;补助水平人均提高8%(月人均提高25元)由每人每月317元增加到每人每月342元。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45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800元;补助水平人均提高12%(月人均提高17元)由每人每月143元增加到每人每月160元。根据《云南省社会保障精准扶贫行动计划》(云民社救〔2016〕9号)和《保山市2016年农村低保减量提标实施方案》(保民政发〔2016〕15号)要求,为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切实保障好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突出分类施保、保障重点,进一步加强精准施保工作,其中:A类(重点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水平不低于220元/人.月,B类(基本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水平不低于160元/人·月,C类(一般保障户)低保对象补助水平不低于110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2016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不低于500元/人·月;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不低于410元/人·月。对特困人员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其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按照70元/人·月、40元/人.月的标准执行。
二、发放时间
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从2016年7月1日起开始发放。
三、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资金发放。各县市区按照发放时间认真测算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困难群众对象手中,该补发的一定要补发到位,不留死角不剩一人。9月底前必须发放完毕,10月份报表统计上报。
(二)做好分类救助、按标施保工作。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的要求,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请县(市、区)根据要求抓紧时间认真进行清理,并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调整。
(三)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汇报。"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也是我市脱贫攻坚的关键阶段。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系列决策部署精神,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低保兜底保障作用,因此,各县市区民政与财政加强沟通协调,并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专题汇报,切实把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工作做实做细。
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财政局
2016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