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2-9-/2021-0615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社会救助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
文号 | 浏览量 |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有关规定,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1〕76号)要求,经保山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提高2021年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年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7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年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500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2021年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858元/人·月。
(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二、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确保提标工作顺利完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新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做好汇报,加强协调。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此次提标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工作协调,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切实把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做实做细,不断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科学评估,精准认定。各县(市、区)民政局要认真开展现有、新增的城乡低保对象收入和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确定应享受的补助水平档次,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应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既不吊高胃口,也不降低标准,管好用足现有社会救助资金,坚决杜绝迟发、停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金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