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2-9-17_E/2018-0117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社会组织 | 发布日期 | 2018-01-17 |
文号 | 保民政复〔2018〕2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福建泉州商会筹备组:
你们要求成立“保山市福建泉州商会”的报告已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云南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保山市福建泉州商会。
二、保山市福建泉州商会是由福建泉州籍人士在保山经商办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保山、福建泉州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业务业务指导单位为保山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为保山市民政局。
三、成立大会后,应在一个月内向我局申请成立登记,核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经登记核准后,方可以商会名义开展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四、商会成立后,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现“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发展”,充分发挥服务、协调、自律功能,推进两地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五、商会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核准章程,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六、商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年检报告和财务报表,接受年度检查。
七、商会开展成立、换届选举和主要负责人变动、年会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时,应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并向我局申请报告。
批复
保山市民政局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