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12-9-/2019-062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社会组织 | 发布日期 | 2019-06-20 |
文号 | 保民政复[2019]24号 | 浏览量 |
保山市天立学校筹备组:
你们要求成立“保山市天立学校”的申请已收悉。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保山市天立学校。
二、保山市天立学校,由公司自愿发起。其业务范围是小学和初中学历教育,业务主管单位为保山市教育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为保山市民政局。
三、成立大会后,应在一个月内向我局申请成立登记,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经登记核准后,方可以保山市天立学校名义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四、保山市天立学校成立后,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实现“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发展”,充分发挥服务、协调、自律功能,促进我市民办学校有序发展。
五、保山市天立学校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核准章程,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六、保山市天立学校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年检报告和财务报表,接受年度检查。
七、保山市天立学校开展成立、换届选举和主要负责人变动、年会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时,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批复。
保山市民政局
2019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