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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5356612-1/20230907-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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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山市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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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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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保山产业园区招商引资企业 入驻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产业园区标准厂房招商引资及其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运营机制,为入驻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和成长环境,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产业集聚和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结合产业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厂房是指由产业园区统一规划建设和进行市场运营出租、出售的厂房(含为企业订制的标准厂房)

第三条 产业园区范围内所有标准厂房统一由资产方依法委托云南云上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上云公司”)运营管理,负责代收租金、物业管理、管护维修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驻企业条件和审查程序

条 入驻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入驻的企业须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且注册属地和税务登记地必须为云南保山产业园区。

)申请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原则上以绿色硅光伏、稀土材料、新能源电池、绿色轻纺、绿色生物制造、绿色建材、数字经济产业为主,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园区产业规划和环评、安评等准入要求。

入驻标准厂房的单个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原则上入驻单层厂房的企业新增机械设备投资强度不低于3000/平方米,入驻多层厂房企业新增机械设备综合投资强度不低于1500/平方米。

)入驻单层厂房的企业年产值不低于6000/平方米,入驻多层厂房的企业年产值不低于5000/平方米。

(五)入驻企业正式投产后年上缴税收不低于100/平方米。(本条所称的税收不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六)入驻企业租用或购买标准厂房,应自交付厂房之日起2个月内安装设备,6个月内投产。

(七)企业入驻2年内应被认定为规模以上企业。

(八)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及配套物流企业入驻条件可适当放宽。

(九)入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投产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鼓励采用先进的环保设施和清洁的生产工艺。

(十)入驻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规范制定安全生产及消防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十一)入驻企业要遵守园区管理单位的相关规定,按时交纳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等有关费用。

条  入驻程序

(一)需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向产业园区投资促进部门提交入园申请,同时提交符合产业政策的书面承诺

(二)产业园区投资促进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综合评估拟入驻企业综合实力,对项目准入进行严格审查,园区各部门提出明确审查意见并按程序会签5个工作日内回复企业。在评估过程中,对存在不履行投资合同、圈占资源、套取财政资金、破坏生态环境等情形已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项目投资企业或投资者,一律不予入园。

(三)项目审批通过后,由产业园区投资促进部门拟定投资协议,投资协议经园区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后,入驻企业与产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同时与云上云公司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办理物业管理手续,并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备案、环保、安全生产、消防等审批手续。

租赁标准厂房的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面积按实际租赁建筑面积计算。入驻企业须云上云公司交纳标准厂房租用押金后方可入驻,租金标准20/平方米。押金交纳至云上云公司设立的标准厂房运营管理资金账户

)入驻企业交纳标准厂房租用押金,需对标准厂房进行装修的(包含厂房内部水、电、气改造),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装修费用。装修方案产业园区规划建设部门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场装修,不得影响消防和结构安全。装修完成后须向园区规划建设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条  考核程序

产业园区每年对入驻企业开展一次考核,作为兑现优惠政策厂房退出的依据。

(一)考核内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及机械设备投资强度、生产产值、缴纳税收达产纳规等(以园区统计及财政认定的数据为准)

(二)考核程序

1.企业在完成厂房装修及设备安装后须及时提供设备采购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产业园区经济发展部门

2.企业每月按时上报各类报表;

3.年终由企业服务会同财政、经济发展、投资促进等部门联合对企业进行考核

(三)年末入驻不足半年的企业计入下一年度考核,超过半年的按实际入驻月数进行考核,满一年的按年进行考核,考核完成时限为次年第一季度

(四)按时上报年度考核材料的入园企业视同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政策,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限期退出标准厂房


第三章  租金及奖励政策

为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租赁标准厂房,可适当执行房租减免政策,即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合格等次的企业可享受下年度厂房租金优惠。

第八条 标准厂房租金根据产业类型、租赁楼层实行类分层收费。收费标准三年一调整并及时对外公布。

(一)绿色硅光伏产业、稀土材料产业新能源电池、绿色轻纺产业、绿色生物制造产业、绿色建材产业入驻园区,租用单层厂房,原则上按9/平方米·月计收租用多层厂房的,原则上第一层8/平方米·月计收第二层按7/平方米·月计收,第三层按6/平方米·月计收,第四层按5/平方米·月计收

(二)物流园入驻配套物流、快递企业,原则上第一层10/平方米·月计收,第二层按8/平方米·月计收,第三层按6/平方米·月计收

(三)针对其他类型的入驻企业,单层厂房原则上按10/平方米·月计收,多层厂房原则上按第一层9/平方米·月计收第二层按8/平方米·月计收第三层按7/平方米·月计收第四层按6/平方米·月计收

针对生产型企业,从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起给予个月装修免租期。如遇国家、省、市出台厂房租金相关政策,严格对照执行。

条 租金支付方式。原则上为一年支付一次即正式入住前或上一租用期到期后,一次性交纳下一年度标准厂房租金。特殊情况不能一年一付的企业,须向云上云公司提交申请,研究通过后可实行半年一支付。

条 入驻企业考核达到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条件,可以享受租金减免的优惠,任一指标达不到考核标准均得享受优惠政策。优惠期限为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四章  出售及优惠政策

十一条 入驻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提出购买标准厂房的申请,由云上云公司商资产方按照政府国有资产处置相关标准及规程流程进行交易。企业入驻订制化标准厂房须签订回购协议,根据协议商定的周期和条款回购厂房回购方式有:一次性回购或按“5+8”标准厂房租购政策回购(租期满5年可分8年支付厂房回购款,回购期间不再支付租金)。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 自投资协议签订后,入园企业申办各类证照手续,由产业园区企业服务中心全程服务保障。

(一)为入园企业提供各类技术咨询、综合服务、协调保障等,协助办理各类审批手续。

(二)帮助入园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和困难,跟踪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协调做好各类配套要素保障。

(三)为入园企业做好水、电、气及物业管理等生产要素和生产要素配套的协调、服务工作。

(四)贯彻落实各级优化金融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等相关政策和措施。

(五)协助入园企业做好企业招工信息的宣传和发布,进行人力资源储备,做好企业员工培训补贴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到园区就业奖励申请的初审和实地复核。

第十三条 产业园区依法依规严格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工作职责,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督导。畅通企业投诉通道,杜绝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现象,切实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标准厂房主体结构、房屋外立面及使用用途不得占用公共设施、道路、绿化等在厂房外私搭乱建,不得擅自张贴、悬挂标语、标牌和广告等,不得开展危害公共安全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协议约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内容。由于市场变化、经营困难等原因确调整的,须经产业园区管委会同意。


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云上云公司负责标准厂房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标准厂房的维修维护

()标准厂房内部设施(含水、电、气、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安装、保洁、养护和维修,由企业负责。

()标准厂房区域内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含各类管网、道路、绿化、公告栏等)的安装、保洁、养护和维修,由云上云公司负责。

()标准厂房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结构性故障的,企业有义务及时通知云上云公司进行维修,企业未及时告知而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企业承担责任;因企业过失造成厂房损坏的,由企业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厂房和室内设施损坏的,由云上云公司负责维修。

()入驻标准厂房企业的供水、供电、供气等事宜由云上云公司协助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企业的自来水、电、气、通信、垃圾清运等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用供水、供电、供气的,双方须签订使用协议,并分摊相应损耗费用。

第十九条 云上云公司每年初根据市场情况和物业运营成本制定本年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经产业园区管委会审核通过后公布实施


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企业租赁期满不再继续生产经营的,向云上云公司提出退出标准厂房的申请。结清所有应缴款项,经云上云公司验收合格后退还厂房租用押金,企业退出标准厂房;验收不合格或不愿维修的,由云上云公司负责维修,维修金从企业交纳的厂房租用押金中扣除,维修完成后退还剩余押金。造成重大损失的,保留追诉的权利。

二十一条 入驻企业有以下任一情形的强制退出园区标准厂房,投资促进部门与其解除投资协议,并视情况保留追诉的权利。

(一)厂房交付6个月内无故未投产的。

(二)投产6个月后未在园区形成直接税收贡献的。

(三)投产后2年内投资强度、年产值、税收未达考核要求未认定为规模以上企业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园区及上级部门优惠政策补贴资金的。

(五)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不按时发放员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私自转让、转租、分割出租、改变生产经营内容的。

连续3个月无故未按时交纳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的。

)未达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刚性管理要求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

(九)私搭乱建、私自进行厂房改造装修,或存在其他不服从园区统一管理行为,劝阻无效、拒不整改

(十)擅自改变投资协议约定生产经营范围和内容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十二条  强制退出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必须按照以下条件结清所有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厂房及配套公租房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垃圾清运费)后云上云公司收回厂房。预交的租金、租用押金不予退回。对标准厂房造成损失的,按标准全额赔付。

二十三条 在用过程中,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不能继续生产的,由企业向云上云公司提出申请结清所有应缴款项后,经云上云公司验收合格后退还金,退出标准厂房。企业租期未满且无正当理由退出的,预交的租金、押金不予退回。


第七章  附 则

二十四条 对于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上级有明确支持要求入驻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入驻政策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本办法出台前签订的投资、租赁协议或一企一策享受的特殊优惠政策,按照原定政策和条款执行,优惠周期不得超过三年。已享受优惠政策满三年的企业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十六 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事宜云南保山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2019年印发的标准厂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与上位政策冲突的,以上位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