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9年,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原《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等相关规定,下发了《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农药类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工作的通知》(保安监管〔2009〕92号),依法对农药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实施许可,加强了对农药类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已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对农药的经营许可做了调整,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为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按照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经2017年6月26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自即日起不再实施农药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申请农药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新办证、延期换证的不再受理;对已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其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二、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主动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依法履行对农药经营行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三、原《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农药类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工作的通知》(保安监管〔2009〕92号)予以废止。
保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