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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25512-9/20240920-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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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门决算
  • 发布日期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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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民政局2023年度部门决算

监督索引号53050000531401000

保山市民政局2023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1.拟订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市级新登记成立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和市一级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

3.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

4.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办法,负责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

5.组织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6.负责指导婚姻管理政策的执行,推进婚俗改革。

7.负责指导殡葬管理政策的执行,推进殡葬改革,规范殡葬服务行业管理。负责经营性公墓建设的审核上报。

8.组织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9.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10.负责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的执行,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11.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12.负责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履行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职能。组织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志愿者队伍建设。

13.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4.职能转变。保山市民政局原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整合到保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保山市民政局原救灾职责整合到保山市应急管理局。保山市民政局原医疗救助职责整合到保山市医疗保障局。保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整合到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保山市民政局原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职责划入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山市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15.有关职责分工

(1)与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保山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保山市民政局会同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保山市行政区划图。

(3)与保山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保山市民政局负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分类认定,定期将认定信息提供保山市医疗保障局,保山市医疗保障局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4)与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职责。保山市民政局负责社会救助物资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

(二)2023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1.认真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全市共保障城市低保对象5756户8296人,占非农人口的0.9%。其中:女性3987人,残疾人1736人,重点优抚对象203人,老年人2606人。保障标准每人每月728元,救助水平人均每月472.91元。累计发放救助资金4531.25万元。全市共保障农村低保对象61146户109462人,占农业人口的6.56%。其中:女性64557人,残疾21033人,老年人60207人,重点优抚对象81人。保障标准每人每年6188元,救助水平人均每月328.75元。累计发放救助资金42258.47万元。全市共保障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7983户8742人(集中供养862人,分散供养7880人),其中老年人4164人、残疾人5285人、未成年人393人,支出救助资金11018.82万元。全市共开展城乡临时救助12101户40943人次3246.58万元,其中,救助低保对象5594人次,老年人7334人次,女性19015人次,儿童1388人次。救助水平792.95元·人次。各县(市、区)严格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当月救助金,2023年全年累计支出社会救助资金61055.12万元。

2.逐年提高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经保山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保山市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的要求提高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新标准从7月1日起在全市执行。

(1)提高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城市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5%确定”(2022年全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3409元)的要求,2023年保山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28元/人·月,较2022年提高了28元/人·月,增幅为4%,占上年人均消费支出比例为37.32%。与省级2023年指导标准相同。

(2)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根据“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5%确定”的要求(2022年全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361元),2023年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188元/人·年,较2022年提高了588元/人·年,增幅为10.5%(2023年保山市人代会通过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建议为:地区生产总值增长9%,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高于城镇居民1.5个百分点,即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增幅为10.5%。)。同时,根据《保山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保办发〔2021〕24号)关于“逐步缩小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到“十四五”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达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5%以上”的要求。按此提标,2023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占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比例达到70.83%,与2022年相比增加了4.17%。(2024年和2025年分别提高2.08%即到75%以上)。

(3)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同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的要求,2023年,全市集中供养的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基本保障标准拟按上年的1000元/人·月标准执行;分散供养的拟提高到947元/人·月,提高了37元/人·月,与2022年相比增长4%。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执行,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50元/人·月,比去年的835元/人·月提高了115元/人·月,增幅13.77%;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75元/人·月,比去年的418元/人·月提高了57元/人·月,增幅13.64%;三档(其他集中供养特困人员)285元/人·月,比去年的251元/人·月提高了34元/人·月,增幅13.55%。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按照省级指导标准执行,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71元/人·月,比去年的151元/人·月提高了20元/人·月,增幅13.25%;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00元/人·月,比去年的88元/人·月提高了12元/人·月,增幅13.64%;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7元/人·月,比去年的50元/人·月提高了7元/人·月,增幅14%。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3.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截至2023年12月,全市低收入人口认定信息系统内录入低收入人口共197209人。其中:系统动态管理各县(市、区)摸排低收入人口1901人,认定通过低收入人口6124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脱贫不稳定人口19463人、边缘易致贫人口18440人、突发严重困难户21187人;支出型困难家庭3594人;农村低保109462人,城市低保8296人,特困人员8742人。全市民政系统按月开展城乡低保动态管理,采取“政策找人”的措施,加强排查力度,及时将新发生重病、重残、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及时纳入低保或给予临时救助,对困难加重的低保在保对象及时根据实际困难程度提高保障标准或给予临时救助。2023年10月以来至年底,全市扩围新增农村低保1588人、城市低保503人,保障总人数比2022年10月增加1049人,增幅14.49%;比12月增加270人,增幅3.37%。

4.结合实际推动社会救助制度改革。

(1)探索推动基层民政协理员片区管理模式。针对基层民政协理员人员不专、工作不专、业务不专等问题,以蒲缥、九隆、兰城街道为试点,采取1人负责多村形式,提高报酬待遇,在有条件的乡、村探索基层民政协理员片区管理模式,真正实现工作专人、待遇留人。

(2)认真做好社会救助改革试点。隆阳区做好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试点工作;腾冲市做好社会救助“物质+服务”省级试点工作,提供物质救助的基础上,以困难群众需求为导向,为救助对象提供代办、助餐、个人卫生服务、临时托管、安全隐患排查等服务;龙陵县做好困难家庭救助帮扶综合评估试点工作,根据群众困难类型开展综合评估,落实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昌宁县抓好党建引领创“12151”救助模式打造多层次救助体系,建立一个数据库,确保民政对象全覆盖;健全两个体系,确保对象精准;建好一个平台,确保事有人做;用好五支服务队,实现帮扶见成效。施甸县持续做好易地搬迁群众社会救助政策衔接,根据户籍性质和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困难群众保障类别。

5.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健全。2023年,全市认真实施惠民实事“云南惠老阳光和老年健康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新建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6个、养老机构提质改造8个、城乡日间照料服务中心13个,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1400户,老年幸福食堂5个,共下达建设补助资金6235万元。目前,已开工建设2个(隆阳区兰城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昌宁县勐统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成7个(隆阳区田心社区老年幸福食堂、龙泉社区老年幸福食堂、沈官社区老年幸福食堂、腾冲市下绮罗社区老年幸福食堂、龙陵县龙华社区老年幸福食堂,腾冲市文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龙陵县龙新乡敬老院提质改造),完成适老化改造730户。其他各项目正在开展前期工作。2023年,市民政局安排专项资金17.20万元,组织养老护理职业技能(中级)培训、老年人能力评估师(高级)培训各一次,培训养老机构从业人员81人。同时,举办了全市第三届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来自全市9个养老院的5支代表队20名选手经过层层选拔,就养老护理理论知识和实操技能现场进行了比拼。竞赛选拔出4名优秀选手参加了云南省第四届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荣获优胜奖2人,三等奖1人以及优秀组织单位奖。

6.试点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出台《保山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保民政通〔2023〕16号),以隆阳区永昌、兰城、九隆、青华街道为试点,采取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方式,为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有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但自身和家庭成员没有能力解决的,或家庭成员有能力但长期在外不能照护的享受城乡低保、特困分散供养老年人,根据个人需求提供上门居家养老服务。截至2023年12月底,共服务2759人次,其中上门助医1072人次,个人卫生清洁460人次,居室保洁206人次,陪同就医6人次,助购4人次,助急6人次,助行9人次,助乐9人次,助浴1人次,助聊725人次,助学13人次,人文关怀248人次。

7.推动老年助餐服务发展。整合资源、加大投入、优化措施,不断推动老年助餐服务健康发展。全市共实施老年幸福食堂项目25个,已建成投入使用16个,在建9个。针对幸福食堂运营难、老人用餐难的问题,出台《保山市民政局关于对老年幸福食堂运营补贴方案(试行)的通知》(保民政通〔2023〕17号),对经各级民政部门批准建设、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营的老年幸福食堂给予一定补助,补助对象为在老年幸福食堂就餐,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和特困分散供养老年人和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所有老年人。已下达幸福食堂运营补贴资金50万元。截至目前,全市老年幸福食堂已服务低保、特困、高龄老年人2449人次。

8.开展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清理整改。联合住建、自规等部门,对全市2018年以来审批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清理,推进“四同步”落实。经清理,全市涉及新建小区72个,其中已竣工验收42个,未验收30个。经实地调研、联席会议等多方式推进,已完成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的小区11个。

9.规范发放高龄津贴。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2023年全市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为:80-99周岁50元/人·月,100周岁及以上350元/人·月(其中腾冲市发放标准为1000元/人·月),2023年共发放资金3766.87万元,惠及老年人63462人。

10.实施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发放工作。2023年4月起,对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发放每月不低于50元的养老服务补贴,2023年4-12月,全市共发放320.03万元,惠及老年人7399人。

11.强化困境儿童基本保障。提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7月起,全市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2000/人·月,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1340元/人·月。截至2023年12月底,全市孤儿等困境儿童779人,全年共发放基本生活费1198.72万元。

12.精准实施助学工程。规范实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项目,2023年,对符合资助条件的45名孤儿每人每学年发放1万元、对14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一次性发放2000元助学金。

13.规范收养登记工作。印发《保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收养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工作,将各县(市、区)国内收养审核工作提升由局党组审核,2023年,全市共办理国内收养登记12件。

14.完成全国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试点中期评估工作。根据省厅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保山市民政局关于协助作好全国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试点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指导龙陵县龙新乡茄子山村协助完成了全国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试点中期评估工作。

15.开展保山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调研。根据1月5日市委经济工作会议上杨军书记的工作安排,市民政局高度重视,及时与市统计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对接,并会同市统计局到5县(市、区)11个乡镇(街道)、20个村(社区)、3个农场社区、7个搬迁安置点及云南保山产业园区开展实地调研,两次召开市直相关部门领导座谈会,分析查找我市城镇化率偏低的原因,并形成调研工作报告,为提升我市城镇化率明确了工作思路。

16.做好基层干部生活补贴和定期补助的发放工作。积极对接市财政,按程序按时足额发放基层干部定期生活补助。下拨市级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岗位补助84.1万元,离职大队干部定期生活补助9.1万元,村(社区)岗位补贴,市级社区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补助资金14.7万元,村(社区)干部岗位补贴市级配套经费114.52万元,全市共下拨基层干部生活补贴和社区教育培训经费共222.42万元。

17.商德宏州完成“保德线”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由保山市牵头,保山、德宏两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沿线涉及的腾冲、龙陵、芒市、梁河、盈江五县(市)共同对“保德线”实地管理情况进行了联合检查。通过实地踏勘,未发现界桩迁移变位情况,并用红漆重新描绘界桩上的文字,确保界桩清晰易见。

18.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制定并印发了《保山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全市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系列文件。从省级福彩公益金中列支16万元,分别投入到隆阳区、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建设等工作;从市级福彩公益金中列支经费15万元,分别支持施甸县、龙陵县、昌宁县共3家县级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围绕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和未成年人保护开展服务项目,切实发挥好试点引领示范作用。目前,县级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已完成挂牌全覆盖,昌宁县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已完成社会组织法人登记。76个乡(镇、街道)中已有75家完成了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挂牌并有序实现活动场所规章制度完善和功能发挥。2023年底,全市共登记社会组织525家,其中,社会团体40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125家。其中,市本级登记社会组织139家。

19.持续整治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制定下发了《保山市民政局关于持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治理 助力市场主体减负纾困的通知》、《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持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治理助力市场主体减负纾困抽查检查的通知》,随机抽查检查市本级行业协会商会3家,县(市、区)进行抽查检查31家。全市有162家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了收费自查自纠,通过减免、降低、规范收费等举措减轻企业负担金额共158.75万元,通过减免、降低、规范收费等举措惠及企业720家。

20.慈善事业工作。实现保山市各级慈善会全覆盖。坚持“依靠人民办慈善,办好慈善为人民”的方针,高起点实现全市6个慈善会成立并正常运转。加强慈善组织捐赠款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慈善活动规范管理,推进各级慈善组织(含红十字会)不断加大慈善信息公开力度。实施“阳光慈善”工程,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慈善政策法规宣讲,提高社会知晓率,逐步形成良好的慈善舆论氛围。树立慈善意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加大慈善资源培育,发展慈善主体,积极壮大慈善力量。组织开展“5.9”“9.5”、“9.9”公益慈善募集活动,广泛宣传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慈善捐赠。2023年,全市各级慈善组织接收资金及物资捐赠折合人民币7046万余元。做好首届“云岭慈善奖”推荐工作。推荐上报参加首届“云岭慈善奖”表彰,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通过层层评选,我市入围3个奖项受到表彰,分别是:慈善楷模:杨翠丽;捐赠个人:张嗣善;慈善项目与慈善信托:保山市红十字救心行动。

21.社会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制定《保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保山市中长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规划(2022-2030年)的通知》(保民政发〔2023〕1号),从优化人才布局、加强人才培养和完善制度体系三个方面明确了工作任务,因地制宜提出七项工作措施,推动保山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加强省级社工示范站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加强对省级示范站和省级试点站的指导工作,通过“省级+市级+县(市、区)”的模式培育当地社工督导人才,进一步加强督导力量,提升专业服务质量,推动保山市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项目化和专业化。加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分类开展社会工作知识培训。对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就社会工作能力提升、项目管理、督导工作方法等内容开展培训5次,培训人数达560人次,全面提升社会工作人才专业化水平。组织动员符合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职业资格水平考试,通过275人,切实提高参考人员合格率。截至目前,全市有持证人员622人。推动社会工作项目有序开展推行社工站项目化。分类分层开展19个省级试点社工站建设项目、4个省级示范社工站建设项目和10个市级试点社工站建设项目,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化和精准化服务的同时,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持续做好“三区计划”项目监管,对隆阳区金鸡乡务本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和龙陵县幸福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适时开展项目监管。探索“五社联动”项目。依托隆阳区兰城街道田心社区“两委”为龙头、保山市四叶草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社区志愿者为辅助、社会慈善资源为补充,进一步发挥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提升社区治理效能。圆满完成创建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各项指标任务。按照创建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指标要求,补齐短板,查缺补漏,圆满完成创建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各项指标任务省级初验工作。

22.志愿服务工作。规范管理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目前,全市有实名认证志愿者46.2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19%;总服务时长为417万小时,有服务时长的志愿者23.6万人,占实名志愿者的51%;有3112支志愿服务队,完成24560个志愿服务项目。在志愿服务项目申报、设岗、招募、录入时长等方面,给予了各级志愿服务队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依法依规完成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制定抽查实施方案,组成抽查领导小组,依法依规开展全市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开展全市第二届志愿服务项目大赛。会同市文明办在全市开展第二届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项目大赛暨成果展示交流活动,保山市民政系统4个项目分别获金、银、铜奖和优秀奖。2023年在云南省第三届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项目大赛中,保山市隆阳区务本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龙陵县幸福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2个志愿服务项目获优秀奖。

23.殡葬工作。一是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进。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已建成360个(公益性公墓261个、骨灰堂99个)。2023年,向上争取到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683万元(公墓建设994万元、殡仪服务设施建设634万元、火化补助55万元),对五县(市、区)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殡仪服务设施(火化炉、尾气自理设备、殡仪车、冷藏设备、消毒设备)、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进行了补助。二是市级领导挂钩重点项目隆阳区张家山陵园建设项目进展顺利,已开工建设。目前,进场道路已完成路基开挖,正在进行挡墙支砌,已能保证通行,墓区建设正在进行中。三是全市辖区死亡人员实现了100%全火化。2023年1-12月,全市遗体火化19738具(死亡19809人),火化率为100%(未火化71具均为国家政策允许土葬的回族)。四是民政领域违法图斑整改工作有序推进。组建了以局长任组长的工作专班,对涉及全市民政领域110个违法图斑进行了整改。目前已整改8个。五是移风易俗成效明显。充分利用清明节传统祭扫的契机,加大殡葬改革政策法规和移风易俗的宣传力度,使殡葬改革之风再次吹进千家万户,实现婚丧嫁娶移风易俗助力乡村振兴。

24.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一是认真按照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办法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要求,认真做好全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市站内外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530人(未成年人64人)。二是认真开展“全国救助开放日”和“寒冬送温暖”活动,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和了解救助机构的职能职责、实现阳光救助。三是按省厅的部署和要求,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了“回头看”,并举一反三,进行了全面自查。同时完成了交叉检查工作任务。

25.婚姻登记工作。一是依法依规办理结婚登记。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市共办理结婚登记14707对、离婚2924对(涉外结婚299对、离婚6对;边民结婚5对、离婚0对),跨区域结婚登记252对,婚姻登记合格率达到了100%。二是持续推进婚育新风专项行动。制定出台了《保山市进一步倡导婚育新风若干措施的通知》(保政办发〔2023〕32号),建立了倡导婚育新风工作协调机制,全市早婚早育人数得到明显控制,早婚早育人数逐步减少。三是对婚姻登记历史数据电子档案进行了补录,为下一步跨区域婚姻登记做好数据支撑。四是不断提升婚姻登记工作质量。在全面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同时,2023年9月,市局对市全市婚姻登记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对培训考试合格的婚姻登记员颁发了婚姻登记资格证书。

26.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一是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确保应补尽补,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做到了应补尽补,按时按质足额发放。二是建立残疾人动态调整机制,提高残疾人补助水平。自2023年1月1日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原来的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元,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元。2023年,全市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52127人次37438人(两项补贴重复领取14689人)。共发放资金5726.96万元。三是认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五主动”专项行动。明确主动政策宣传、主动数据比对、主动上门服务、主动监测评估、主动回访机制,切实提高残疾人工作服务质量。四是深入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在2021一2022年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深入推进“精康融合行动”,2023年争取中央福利彩票公益金93万元,专项用于“精康融合行动”项目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体系,帮助精神障碍患者逐步摆脱疾病,回归社会,不断满足精神障碍患者多层次、多样化社区康复服务需求。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我部门共设置8个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规划财务科、社会组织管理科、社会救助科、区划地名和基层政权建设科、社会事务科、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所属单位3个,分别是:

1.保山市民政局(本级);

2.保山市民政精神病医院;

3.保山市社会福利院。

(二)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保山市民政局2023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3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2个。分别是:

1.保山市民政局(本级);

2.保山市民政精神病医院;

3.保山市社会福利院。

纳入保山市民政局部门2023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与我部门所属单位范围保持一致。

(三)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保山市民政局2023年末实有人员编制91人。其中:行政编制14人(含行政工勤编制3人),事业编制77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22人(含行政工勤人员3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人员0人,非参公管理事业人员75人。

年末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年末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57人(离休0人,退休57人)。

年末其他人员108人。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0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0人。年末学生0人。年末遗属8人。

车辆编制6辆,在编实有车辆4辆。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保山市民政局2023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保山市民政局2023年度收入合计39363111.49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7383257.56元,占总收入的69.57%;上级补助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11778948.63元(含教育收费0.00元),占总收入的29.92%;经营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200905.30元,占总收入的0.51%。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增加5878393.58元,增长17.56%。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6951665.20元,增长34.02%;上级补助收入较上年无增减变动;事业收入减少1070986.21元,下降8.33%;经营收入较上年无增减变动;附属单位上缴收入较上年无增减变动;其他收入减少2285.41元,下降1.12%。主要原因是增加了支持“三区”社工人才实施计划项目资金160000.00元,城市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试点补助资金220000.00元,乡镇(街道)社工站公益创投项目补助资金200000.00元,保山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评估补助资金39900.00元,省级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站试点经费644987.01元,第一批乡镇(街道)社工站试点补助资金139614.47元,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专项资金313908.91元等。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保山市民政局2023年度支出合计42080885.66元。其中:基本支出30691957.34元,占总支出的72.94%;项目支出11388928.32元,占总支出的27.06%;上缴上级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增加8941689.43元,增长26.98%。其中:基本支出增加2003623.60元,增长6.98%;项目支出增加6938065.83元,增长155.88%;上缴上级支出较上年无增减变动;经营支出较上年无增减变动;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较上年无增减变动。主要原因为增加了支持“三区”社工人才实施计划项目资金160000.00元,城市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试点补助资金220000.00元,乡镇(街道)社工站公益创投项目补助资金200000.00元,保山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评估补助资金39900.00元,省级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站试点经费644987.01元,第一批乡镇(街道)社工站试点补助资金139614.47元,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专项资金313908.91元,第一批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儿童福利类补助资金1999207.00元,专业技术用车(救助车)购置经费50000.00元,市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150000.00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520000.00元,非税捐赠收入返还经费70000.00元等。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保山市民政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30691957.34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21957436.16元,占基本支出的71.54%;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8734521.18元,占基本支出的28.46%。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保山市民政局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1388928.32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元。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

1.其他民政管理事务经费624400.00元,其中:人力资源管理服务费及社会救助服务人员薪酬370000.00元,用于社会救助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工资发放及五险一金缴纳,保障了社会救助服务人员的工资;春节慰问经费82400.00元,共慰问特困户110户,每户400.00元,慰问特殊行业职工91人,每人400.00元,慰问特殊家属2户,每户1000.00元;养老服务培训经费172000.00元,开展的养老护理技能培训,共开展了1期培训,共培训81人;

2.社会福利院公益性岗位补贴补助经费项目88802.29元,用于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发放及五险一金缴纳,保障了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并按时缴纳各项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3.社会福利院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项目1564200.00元,用于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支出,保障了救助供养全覆盖;临时救助资金172608.61元,用于临时救助产生的费用支出,保障救助供养全覆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项目1200000.00元,用于儿童护理照料服务费,保障困境儿童有人照料;非税返还补助经费项目120000.00元,用于临时人员工资发放及五险一金缴纳,保障了临聘岗位人员工资;

4.用于彩票公益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资金支出2205207.00元,用于社会福利院康复器材购置、儿童福利优化提质和孤儿助学金,保障困境儿童生活和环境改善;

5.福利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经费2650017.25元,其中:办公费支出80000.00元、水费22347.90元、电费92455.29元、邮电费104744.64元、差旅费242837.50元、会议费18090.00元、培训费40862.00元、福彩市场管理人员工资1161029.09元,保障了福利彩票管理中心工作的正常运行,临聘人员工资的按时发放,并按时缴纳人员的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6.龙陵县严重精神病患者联合排查经费结转结余资金,支付2023年度我单位重症精神障碍管理科到龙陵县各乡镇开展重性精神病患者评估诊疗工作差旅费35802.00元;

7.2023年救济费经费79435.00元,用于2023年院民生活补助,购买患者食用猪肉,加强患者营养需求,促进患者康复。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保山市民政局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9950477.14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47.41%。与上年相比增加2045076.96元,增长11.42%,主要原因是增加了支持“三区”社工人才实施计划项目资金160000.00元,城市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试点补助资金220000.00元,乡镇(街道)社工站公益创投项目补助资金200000.00元,保山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评估补助资金39900.00元,省级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站试点经费644987.01元,第一批乡镇(街道)社工站试点补助资金139614.47元,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专项资金313908.91元,第一批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儿童福利类补助资金1999207.00元,专业技术用车(救助车)购置经费50000.00元,市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150000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520000.00元,非税捐赠收入返还经费70000.00元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3000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15%。主要用于组织事务30000.00元,其中:一般行政管理事务30000.00元。

2.外交(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5.教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8613532.26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93.30%。主要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34830.00元,其中:行政运行34830.00元;民政管理事务4927437.55元,其中:行政运行3456836.40元、社会组织管理49000.00元、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30200.00元、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1391401.15元;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2193339.81元,其中:行政单位离退休132122.00元、事业单位离退休36000.00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555818.72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469399.09元;就业补助支出189837.61元,其中:其他就业补助支出189837.61元;抚恤支出566854.80元,其中:死亡抚恤566854.80元;社会福利支出10528623.88元,其中:儿童福利1564200.00元、社会福利事业单位7764423.88元、其他社会福利支出1200000.00元;临时救助支出172608.61元,其中: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172608.61元。

9.卫生健康(类)支出1279756.88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41%。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医疗1279756.88元,其中:行政单位医疗262442.40元、事业单位医疗488542.22元、公务员医疗补助489858.41元、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38913.85元。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27188.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14%。主要用于其他城乡社区支出27188.00元,其中:其他城乡社区支出27188.00元。

12.农林水(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其他(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02000.00元,决算为144785.35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1.6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元,决算为0.00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元,决算为0.00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80000.00元,决算为123413.35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85.24%,完成年初预算的68.56%;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2000.00元,决算为21372.00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14.76%,完成年初预算的97.15%,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21372.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其中: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保山市民政局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02000.00元,支出决算为144785.35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1.6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元,决算为0.00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元,决算为0.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180000.00元,决算为123413.35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8.56%;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2000.00元,决算为21372.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7.15%。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公务出差减少,公务用车次数减少,且来访人员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相应减少,公务接待费相应减少。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减少47345.98元,下降24.6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较上年无增减变动;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较上年无增减变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47555.18元,下降27.8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209.20元,增长0.99%。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节省开支,厉行节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0辆。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主要用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弃婴救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医院接送病人、业务办公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4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14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社会救助、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社会福利、社会事务、行政区划调整和地名普查、流浪乞讨儿童救助发生的接待支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保山市民政局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34209.40元,比上年减少148070.46元,下降18.93%,主要原因是2023年度劳务派遣员工使用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支付,所以劳务费减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19900.00元、水费5000.00元、电费5000.00元、邮电费10000.00元、差旅费100000.00元、会议费12188.00元、公务接待费20000.00元、劳务费0.00元、工会经费112500.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99410.40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3年末,保山市民政局资产总额155188728.86元,其中,流动资产31378795.99元,固定资产114094723.17元(净值),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4868975.95元,无形资产4823773.75元(净值),其他资产0.00元(净值)(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1642258.27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1937521.18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处置车辆1辆,账面原值136552.00元;报废报损资产6项,账面原值152592.19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3040.00元;出租房屋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3年度,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035982.6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215030.75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820951.85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988042.20元,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2815558.45元。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本文中公开的财政拨款“三公”经费相关数据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相关经费,不含非财政拨款部分。

(四)本文所称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监督索引号530500005314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