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12-9-17_Z/2017-0911002 发布机构 保山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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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民政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说明

保山市民政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目标

第一部分 保山市民政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6年度保山市民政局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保山市民政局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基本概况

一、主要职能及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保办字〔2015〕50号)精神,设立保山市民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加挂保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和拟定全市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查、统计、评估、上报和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开展,申报、拨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经费并监督使用。负责城乡贫困户的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负责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指导城乡集体、个体兴办敬老院;负责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

(四)编制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福利事业单位的工作;指导老年人和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对城乡社会福利生产进行宏观管理;组织全市中国社会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监督、使用有关工作。

(五)贯彻国家优抚法规和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承办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工作;负责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点)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军供工作。

(七)负责社区服务工作,指导全市建立和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居委会建设及城市社区建设工作。

(八)研究拟定全市行政区域发展规划,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工作,承办县(区、市)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指导乡级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全市有关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和申报,推行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指导县(区、市)的地名工作。

(九)负责全市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审,监督社团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社团组织及社团违法行为,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全市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县(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市级基金会登记和管理工作;查处基金会的违法行为和未登记的基金会,指导、监督县(区、市)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涉外和港澳居民、华侨、边民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推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殡葬和公墓管理工作;指导县(区、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十三)负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工作和民政统计年报工作、指导、监督县(区、市)及市民政局下属单位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民政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及民政干部的表彰奖励工作。

(十五)办理全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督促、检查各县(区、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十六)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保山市民政局是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单位,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人员编制40人,年末在职人数38人,(事业人员)6人,离休人员2人。实有车辆编制3辆,在编实有车辆3辆。

(二)保山市社会福利院,为市民政局管理的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事业编制25名,领导职数4名。实有车辆编制1辆,在编实有车辆1辆。

(三)保山市民政精神病医院,为市民政局管理的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事业编制40名,领导职数3名。实有车辆编制2辆,在编实有车辆2辆。

(四)保山市军供站,为市民政局管理的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事业编制6名,领导职数1名。实有车辆编制1辆,在编实有车辆1辆。

第二部分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民政系统部门决算收入合计35113562.84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6502895.80元,占总收入的76%,与2015年相比减少9111037.16元,减少原因是财政2016年拨款中基建款减少。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民政系统部门决算总支出34695202.83元,其中:基本支出17030544.21元,占总支出的49.1%;项目支出17644658.62元,占总支出的50.9%;与2015年相比减少14851597.17元,减少原因是基建支出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6年用于保障民政系统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7030544.21元。与2015年相比增加3280644.21元。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36%;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64%。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6年用于保障民政系统、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17664658.62元。与2015年相比减少18132241.38元,减少原因是基建支出减少。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保山市民政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8766818.94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55%。与2015年相比减少14604481.06元,减少原因是基建支出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8766818.94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7%。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出差费、车辆经费等及项目支出。

四、“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保山市民政系统2016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总额263662.40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61899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27838.40元,公务接待费支出73925元。

(一)因公出国(境)费

2016年保山市民政系统因公出国费61899元,2015年决算因公出国0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6年市民政系统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7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27838.40元。主要用于保障民政系统所有车辆作产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

2016年市民政系统公务接待费开支73925元。公务接待费比2015年决算减少37875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无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解释。

保山市民政局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