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5512-9/20230804-00001 发布机构 保山市民政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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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山市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云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云南省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云南省彩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以下简称“中央福彩公益金”)、省级分配下达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省级福彩公益金”、市本级由市民政局负责分配管理和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市本级福彩公益金”)。

第三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下同)和其他基本生活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殡葬服务体系建设、慈善捐赠体系建设、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等)。具体包括:

(一)社会福利基本设施建设项目;

(二)社会福利基本设施设备购置项目;

(三)社会福利类、社会公益类服务项目;

(四)符合宗旨的培训、标准体系等能力建设项目;

(五)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四条 福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五条 中央、省级福彩公益金根据中央、省级资金文件要求,市本级分配方案及时在市财政局预算管理平台录入预算项目库;市级福彩公益金预算包括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和市对下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根据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编制预算。

第六条 福彩公益金管理使用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管理。涉及福彩公益金资助范围和业务的科(室)是本业务领域福彩公益金管理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规划财务科负责福彩公益金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相关制度;

(二)牵头组织福彩公益金预算编制、分配和执行;

(三)牵头组织报告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信息公开工作;

(四)牵头组织福彩公益金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

(五)承担局机关福彩公益金项目支出的报销管理和会计核算;

(六)其他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业务主管科(室)负责本业务领域福彩公益金的管理使用,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科(室)主管的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

(二)编报本科(室)主管的福彩公益金项目规划、预算建议及预算细化;

(三)拟订本科(室)主管的福彩公益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组织本科(室)主管的市本级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四)运用民政资金监管平台开展福彩公益金动态监管工作,在平台内进行接收、分配、下达、使用情况登记;

(五)组织开展本科(室)主管的福彩公益金预算绩效管理及绩效自评工作,撰写绩效自评报告,配合完成福彩公益金审计相关工作;定期向规划财务科报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配合公开福彩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和执行情况等信息;

(七)其他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级有关福彩公益金管理制度;

(二)承担福彩公益金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项目申报、实施、监管等工作;

(三)按时报送中央、省级、市级补助福彩公益金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做好福彩公益金信息公开工作;

(四)组织本级和下级使用的福彩公益金审计、绩效评价及整改落实等工作;

(五)其他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单位是福彩公益金项目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和按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

(二)按规定对福彩公益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

(三)按要求报送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接受监督管理;

(四)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报送绩效自评报告;

(五)开展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送整改落实报告;

(六)按要求使用福彩公益项目标识;

(七)对外公开福彩公益金项目相关信息;

(八)负责制定本单位福彩公益金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每年6月10日前,业务主管科(室)按照本业务领域福彩公益金项目规划和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市本级项目单位开展立项及项目论证工作,并在6月30日前报送预算申报材料。

市对下项目资金由业务主管科(室)按照民政重点工作部署,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提出预算申报方案。

第十二条 市本级项目单位向业务主管科(室)提交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方针政策以及福利彩票发行宗旨;

(二)属于项目单位的职能范围并符合促进民政事业发展需要;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

(四)经费测算符合相关领域国家或行业标准,并从严把握,精打细算。

延续性项目提交新政策、新规定(若有)。

新申请项目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项目基本信息;

(二)项目立项依据(建设性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支出计划和支出明细;

(五)项目绩效目标;

(六)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科(室)对新申请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同时加强与市财政局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通过初步审核的项目及申报材料报经分管业务局领导同意后由业务主管科(室)于6月30日前提交规划财务科。

第十四条 规划财务科对业务主管科(室)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分管财务局领导审定、内部公示等程序,项目评审通过后由业务主管科(室)录入项目库;延续性项目直接由业务主管处(室、局)录入项目库。

第十五条 规划财务科根据市财政局确定的民政局下年度可使用福彩公益金额度,结合实际提出福彩公益金预算建议方案,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核同意,提请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由业务主管科(室)进行细化预算编报。规划财务科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中央、省级福彩公益金由业务主科处(室)在收到中央、省级资金文件10日内根据文件要求提出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并及时将项目录入财政预算项目库。规划财务科审核并提交局组会审议后报市财政局。

第四章 资金分配、预算执行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按照《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省政府令第107号),先提取8%由市残联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剩余部分中,70%由市民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专项用于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30%由市财政统筹建立彩票专项公益金。

第十七条 按照“民政部和各级地方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其中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市级在分配本级彩票公益金时,确保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项目资金额不低于当年分配总额的55%。

第十八条 业务主管科(室)根据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福彩公益金具体实施方案,包括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或申报评审程序、资金拨付、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十九条 业务主管科(室)根据资金使用方向,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分配方法。其中,市对下补助资金,按照支出方向选择分配方式;市本级项目资金,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采取项目法管理从严界定项目,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据实控制资金规模。规划财务科汇总各业务主管科(室)的分配建议,形成福彩公益金分配建议方案,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由规划财务科报市财政局办理下达资金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申报审核审批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项目责任制,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单位负责人要对所承担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负责。

第二十一条 福彩公益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应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要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项目单位要强化合同管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严格按照市民政局内控管理制度办理,加强项目实施及验收管理,降低合同风险,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使用福彩公益金形成的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按预算批复启动项目实施,加快预算执行,减少项目结转结余资金。项目未完成形成的结转资金下年度按原用途继续使用。项目已完成的净结余资金,按照项目投资渠道和投资比例,交回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年度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将福彩公益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财务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要求,建立福彩公益金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 业务主管科(室)在申报福彩公益金预算时,要制定绩效目标,市财政局正式批复后作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向各地下拨资金时,应同时将绩效目标对下分解。

第二十七条 业务主管科(室)、项目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中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要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八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业务主管科(室)要组织绩效评价。项目单位要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报告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九条 业务主管科(室)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单位,对发现问题要督促整改。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资助标识。

基本建设设施、设备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主体建筑物或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立或铭刻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培训类项目,应当在项目培训通知、培训课件及培训现场等显著位置标注或悬挂“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服务类项目,应当在服务过程中通过小旗或佩戴胸牌等形式向受助对象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社会公益活动等其他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合适方式设立资助标识。

第三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应于6月底前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开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进度以及项目成效成果等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周期、资金额度、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项目完成情况、实际效果;其他有利于体现项目效果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项目单位无门户网站的,可由相关民政部门门户网站代为发布;下级民政部门无门户网站的,可由上级民政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代为发布。

各县(市、区)民政局应于每年3月5日前将上一年度上级补助福彩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实际效果、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等报市局业务主管科(室),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

业务主管科(室)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各县(市、区)资金使用情况和市本级项目执行情况报送规划财务科。规划财务科应于3月31日前分别向省民政厅、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6月底前以市民政局名义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中央、省级补助和市级安排福彩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实际效果、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严格信息发布的内部报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审核。市民政局发布的福彩公益金相关信息应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市民政局发布的福彩公益金相关信息要及时通报市福彩中心。市福彩中心通过自身宣传渠道和平台进行信息公开和宣传,有关内容要纳入福利彩票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第七章 审计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采取“本级全审,下级抽审,层层督查,全面覆盖”的办法,加大对福彩公益金项目的审计监督。市局每年委托第三方对上年分配下达的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开展审计,规划财务科负责按年度牵头组织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审计结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福彩公益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按照“谁分配,谁管理,谁督查”的原则,业务主管科(室)负责监督检查所分配下达的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综合运用审计、督查、绩效评价等方式,实现对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监督检查全覆盖,并于每年8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审计、监督开展情况以及接受上级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报市局规划财务科。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完善内控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审计、监督,对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立行立改。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支出资金,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营利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三十九条 对未按规定使用管理福彩公益金的部门和县(市、区)民政部门、项目单位,市民政局将及时发出工作提醒函、通报批评或约谈相关负责人,并根据实际情况缓拨、削减或取消下一年度预算额度;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落实、监管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和部门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