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的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下列机动车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现予以公告牌证作废。
特此公告
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7月10日
附件【机动车牌证作废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