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10-2-/2022-0617003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治安管理
  • 发布日期
  • 2022-06-17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属国家严格管制物品,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严禁走私或者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夺、抢劫、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严禁非法改制射钉器、射钉弹。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和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或者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以上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的,或者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的,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或者手榴弹一枚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的,或者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的,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或者手榴弹一枚以上的;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的,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或者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的,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射钉器非法改制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以上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互联网上发布有关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制作方法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他人实施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为其提供资金、技术、场所等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十一、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投案并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本通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主动投案并交出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逾期拒不投案、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十二、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三、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案件犯罪人员投案。凡举报有功的,按《云南省公安厅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给予200元至5万元奖励;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人员,帮助违法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十四、严禁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从事非法娱乐游艺活动。玩具制造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相似,或者枪口比动能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的玩具枪。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玩具枪时要选择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号、无产品标志、来源不明的玩具枪,不要购买仿真枪、火柴枪、水弹枪和仿真手雷、炸弹等易于造成危害的物品。

十五、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弩是指以机械外力助推箭的发射装置。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十六、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免除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隆阳区人民法院

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