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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525510-2-16_A/2018-0623008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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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治安管理
  • 发布日期
  • 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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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漭水派出所查获1起非法持有、使用假币案件

昌宁县漭水派出所查获1起非法持有、使用假币案件     

        2017年11月24日,昌宁县漭水派出所查获1起非法持有、使用假币案,抓获违法嫌疑人2名,缴获2005版100元面值假人民币14张,有效打击了扰乱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了辖区群众的切身利益。

         11月23日15时42分,漭水派出所接群众穆某电话报警称:刚刚有一男一女使用一张100元假币在澜沧江大桥向其购买橘子后,驾驶一辆银灰色皮卡车往县城方向逃走了。接警后,漭水派出所值班民警立即在漭水镇昌耉公路19+300米附近设卡拦截,15时55分许,民警发现与报警人描述特征相符的嫌疑车辆,并立即对车牌号为云SC****的银灰色皮卡嫌疑车进行检查。经现场盘查:车辆驾驶员名叫李某某,乘坐人员为李某某妻子杨某某,当场从杨某某身上查获11张100元面值的假币,并在昌耉公路边的排水沟查获被杨丙翠丢弃的2张100元面值的假币。民警将违法嫌疑人杨某某、李某某依法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办案区进行进一步调查。

        经查,11月23日,违法嫌疑人李某某伙同妻子杨某某驾驶云SC****银灰色皮卡车携带14张2005版100元面值的假人民币从临沧市云县出发,途径凤庆县城后窜至昌宁县耇街乡、昌宁县澜沧江桥头等地寻找机会使用。当日12时许,杨某某在耇街乡农贸市场使用1张假人民币购买猪肉被识破;当日15时许,杨某某在澜沧江桥头使用1张假人民币和2元真人民币与漭水镇村民穆某购买3斤桔子共12元,穆某找还杨某某90元,接着杨某某还在澜沧江桥头使用1张假人民币与他人购买山药被识破后,两人驾驶皮卡车向县城方向逃离,在昌耇公路K19+300米处被漭水派出所民警查获,违法嫌疑人李某某和杨某某对持有、使用假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对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的违法嫌疑人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8日、杨某某行政拘留15日,分别处2000元罚款的处罚,并已责令违法嫌疑人退还被侵害人经济损失100元。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