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269635-5/20240417-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公开目录
  • 治安管理
  • 发布日期
  • 2024-04-17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关于机动车牌证作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的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下列机动车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现予以公告牌证作废。

特此公告

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