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5〕113号)和《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05〕206号)精神,加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保山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2月13日
保山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5〕113号)和《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05〕206号)文件精神,加强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有效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山市人民政府对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具体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保山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和被考核单位履行的食品安全职责,结合实际工作,制订考核工作方案和评分标准。
第三条 考核内容
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分为政府考核和部门考核。
对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包括:组织领导、协调机制及制度建设、监管保障情况、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况、经费保障及宣传教育、保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对部门的考核分为综合部分和技术指标两部分。综合部分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等内容;技术指标根据各有关部门职能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重要技术指标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原则
(一)求真务实的原则。
(二)科学规范的原则。
(三)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办法
实行季度自查、年中督查、年末考核的办法。季度自查由被考核单位自行组织,对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自查;年中督查和年末考核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根据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考评,并提出相应的综合考评意见,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对于年中督查和年末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考核组及时向被考核县、区及单位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单位自评
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当年12月1日前,将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组织考核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收到各单位自查报告后15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考核。
第七条 考核方式
(一)听取汇报。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内食品安全工作总体开展情况的汇报,全面了解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
(二)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有关专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社区群众代表的意见。
(三)查看资料。查看被考核单位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档案、文件、记录、各项制度等。
(四)实地检查。实地抽查农产品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餐馆,生猪定点屠宰场,农贸市场,集体食堂等。
(五)综合打分。考核按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逐项量化打分。
第八条 考核等级
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级。考核结果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含80分)一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70分(含70分)-80分(不含80分)为一般,70分以下为较差。
第九条 奖惩
考核结束后,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考核结果,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对在年度考核中做出突出成绩,工作完成出色的先进单位给予表彰。考核为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效果作为下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第十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