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保山市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0〕64号)同时废止。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粮食应急预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第二条 编制依据
第三条 等级划分
第四条 适用范围
第五条 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
第七条 县(市、区)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预警监测
第八条 市场监测
第九条 应急报告
第十条 报告方式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应急响应程序
第十二条 市级(Ⅲ级)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 县(市、区)级(Ⅳ级)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 应急终止
第十五条 新闻发布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六条 粮食储备
第十七条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第十八条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十九条 通信保障
第二十条 培训演练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一条 评估和改进
第二十二条 应急经费和清算
第二十三条 应急能力恢复
第七章 表彰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表彰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预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预案解释部门
第二十八条 预案实施时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粮食应急机制,确保市内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粮食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
第二条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粮食应急预案》《保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保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制订本预案。
第三条 等级划分。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市内粮食市场供求关系突变,在一定地域范围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或异常波动的状况。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市级(Ⅲ级)和县(市、区)级(Ⅳ级)二级。
(一)市级(Ⅲ级):在隆阳区或者本市2个及以上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二)县(市、区)级(Ⅳ级):在一个县(市、区)较大范围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市、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市级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植物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同时指导县(市、区)粮食应急状态下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粮食应急工作,按照粮食事权各司其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二)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分析和研判,提前做好应急预报预警,防患于未然。
(三)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杜绝事态发展,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四)民政救助、适时干预、重点保供。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果断应急措施,实施民政救助和强制性干预,包括限定粮食价格,实行限量、定点、直供等临时性供应,对粮食市场进行临时性特别管制、强制性控制社会粮源和涉粮设施。全市粮食应急供应重点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含市内院校等大型集体伙食单位)和灾区缺粮群众,重点保障地区为县(市、区)及城区等人口密集区域。
(五)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证全市人民“有饭吃、吃饱饭”作为粮食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切实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粮食应急保障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
(一)粮食应急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成立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粮食应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领导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相关市级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粮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政府新闻办、应急办、农发行保山市分行组成。根据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可临时增加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三)市指挥部职责
领导、组织、协调实施市级粮食应急工作;负责市级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负责发布相关重大新闻信息;审议批准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方案;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后采取相应价格干预措施;负责协调航空抢险运输救灾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协助做好市级粮食应急体系建设的资金争取等相关工作。
市工业信息化委: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优先保障粮食加工企业生产用电,协调铁路部门做好粮食调度的运力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治安秩序,保障道路交通运输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统计缺粮人口,提供缺粮数量,确定救助对象,组织应急救助款和开展救助粮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辖区内应急粮食运力落实及运输通畅。
市农业局:负责根据生产及市场需求采取有力措施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促进产需基本平衡。
市粮食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掌握全市及国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对粮油市场行情进行监测和分析预测,提出预警建议;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启动后的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负责完善市级储备粮和动态储备成品粮油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动态储备成品粮油和市级储备粮的建议;负责对供应的粮食质量进行检验检测;提请市人民政府发布社会粮食经营者最低库存限量并组织实施,依法加强并指导全市粮食应急措施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粮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粮油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工商局: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监管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市应急办:负责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能。
农发行保山市分行:负责按上级行相关制度要求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油所需贷款。
(五)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是市指挥部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一旦发生市级粮食应急情况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其职责为: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理方案,组织实施市级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市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综合有关应急状态的信息,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惩戒意见;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粮食应急指挥部,按照市统一部署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在本县(市、区)辖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由粮食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同意后,启动本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市粮食部门进行调控。市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工作。
第三章 预警监测
第八条 市场监测
市粮食局负责建立市、县(市、区)两级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各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为预警责任部门,负责做好省内外、市内外有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发出预警信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直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第九条 应急报告
市粮食局、市物价部门建立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粮食、物价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三)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第十条 报告方式
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按时限要求报告,紧急情况的可先电话报告,再按相关规定书面报告。尤其是在核实为Ⅲ级响应的应急状态,县(市、区)和市粮食局要在30分钟电话、1小时书面将有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市应急办电话:0875—2122893,传真:0875—2162880;市粮食局电话(传真):0875—2120280。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应急响应程序
(一)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有关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县(市、区)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立即作出应急反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启动本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市粮食局报告。
(二)接到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后,市粮食局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调查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作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市粮食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规定迅速作出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市级(Ⅲ级)应急响应
(一)出现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局须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上报有关情况。经请示同意后启动本预案,组建应急指挥部,组织人员深入有关县(市、区)粮食市场调查情况并制订应急对策,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记录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和通报每天的情况动态和应对措施等有关情况;同时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相关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动态储备成品粮油或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数量在1000吨以下的,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指挥部办公室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2.在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的紧急状态下,对重灾户采取“开仓借粮”的办法进行救济,灾情稳定后,由市民政局和市粮食局结算。
3.动用市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市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指挥部启动预案的通报后,其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启动政府定点的粮食应急加工、供应系统,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2.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打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非法加工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
3.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动用政府粮食储备供应市场,政府粮食储备按逐级动用原则执行。县(市、区)在应急状态下动用本级政府储备粮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储备粮和当地粮食商品库存以及采购粮食不足本县(市、区)15日需求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照《保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向市指挥部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在市级储备粮粮源出现紧张状态时,市指挥部应提请市人民政府向有关粮食生产省、市商调应急粮食并向省粮食局申请安排粮食调入或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三)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接到市指挥部通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进入市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1小时内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2.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市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十三条 县(市、区)级(Ⅳ级)应急响应
(一)出现县(市、区)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市、区)市粮食主管部门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县(市、区)级(Ⅳ级)粮食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市粮食局,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二)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及时动用县(市、区)储备粮。如动用县(市、区)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应急终止。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或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要向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第十五条 新闻发布。市级粮食应急状态的新闻发布,依据《保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实施。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六条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一)应急情况下各级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粮源主要为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粮权范围的储备粮食。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健全完善地方粮油储备,在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在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保持和适时动态调整地方储备粮的规模;在保山中心城区建立15天以上小包装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根据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布局和品种结构,确保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三)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县级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进入市级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应急网络体系相互衔接、协调运转,有效发挥应急保障作用。
(一)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市和县(市、区)粮食局掌握、联系并扶持一批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政府定点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政府定点的加工企业由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三)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政府粮食储备、定点加工企业设施和供应网点的布局整合社会资源,按合理流向规划确定应急粮源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确保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存放和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四)县(市、区)粮食局应当与指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储藏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企业动态。各县(市、区)确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储藏和供应企业名单要报市粮食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市指挥部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第十八条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各级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把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纳入城区建设规划,确保应急设施符合粮食应急工作需要。要采取与认定的粮食应急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授牌等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同时在仓储设施建设、政策性粮油销售、粮油储备、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并随时掌握企业运行状况,视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应急储存、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名单要报送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第十九条 通信保障。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第二十条 培训演练。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本预案及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力度,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增强各类机构及公众应对粮食突发事件的意识,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贯彻落实。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一条 评估和改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应急经费和清算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执行粮食应急预案后,要对动用的地方储备粮食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情况进行审核,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及时进行清算。
(二)对定点粮食加工、供应、储运企业组织加工、供应、运输粮食,所取得的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差额,低于合理利润率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本级财政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应急能力恢复。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政府储备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第七章 表彰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表彰。各级政府对应急监测预警、预防和应对、组织指挥、应急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因参与粮食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对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指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以及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预案管理。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指导粮食应急工作的专项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组织编制应急预案简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