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减税降费、扶持企业上市的系列政策措施,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1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1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企业上市倍增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云政办发〔2019〕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扶持全市无车承运现代物流产业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奖补范围
公司总部注册在保山市,获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定的4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资质、无车承运试点企业资质,有固定经营场所,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账务规范,经营和纳税信誉度良好的无车承运物流企业。
二、扶持奖补政策
(一)2018年12月31日前在保山市辖区范围内注册且已开展业务的无车承运物流企业,从2019年1月1日起,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市、县(市、区)、园区级留成部分,扣除2018年基数后100%奖励补助给企业;2019年1月1日起在保山市范围内新注册并开展业务的无车承运物流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市、县(市、区)、园区级留成部分100%奖励给企业。企业上市成功的,自上市之日起不再给予纳税奖补扶持。
(二)在保山市范围内注册并开展业务的无车承运物流企业上市或挂牌成功的,按规定兑现省级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有关扶持奖励政策;市级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改制上市与债券发行工作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3〕212号)、《保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6〕70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三、扶持奖补资金申报程序
市级留成部分税收的扶持奖补资金,由纳税企业于年度终了后向市商务局申报;县(市、区)、园区级留成部分税收的扶持奖补资金,由纳税企业于年度终了后向县(市、区)的商务部门、园区的经济发展主管部门申报。商务部门(或园区的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受理后与同级税务部门核实企业纳税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复核并测算本级应承担的奖补资金后,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并按规定拨付给应得企业。
初次申报的企业须提供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4A级及以上物流企业资质证书、无车承运试点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征信记录、完税凭证等要件;二次申报的企业须提供申请书、企业征信记录、完税凭证等要件。
四、有关事项
(一)符合奖补扶持政策范围的现有物流企业2018年的纳税基数按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大规模减税降费后的税收政策标准测算。
(二)本扶持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3年,2021年12月31日后,视情况另行修订或终止扶持奖补政策。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