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暖融康养服务中心(民非)筹备组:
你们报送的申请成立保山市暖融康养服务中心(民非)的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保山市暖融康养服务中心(民非)。请在保山市民政局发文之日起3个月内召开全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章程,选举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领取登记证书。
二、保山市暖融康养服务中心(民非)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依照核准的社团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中心应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年检报告和财务报表,接受年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