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s_mzhenj-17_E/2021-0301028 发布机构 保山市民政局
公开目录 行政许可 发布日期 2019-12-04
文号 保民政复〔2019〕44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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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民政局关于同意成立保山市心理卫生协会的批复

保山市心理卫生协会筹备组:

你们要求成立“保山市心理卫生协会”的申请已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云南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立保山市心理卫生协会。

二、保山市心理卫生协会,由个人自愿发起组成的,为促进保山市心理卫生事业发展,指导保山市心理卫生活动,普及保山市科学知识,培养保山市心理卫生人才,为促进保山市心理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其业务主管单位为保山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保山市民政局。

三、成立大会后,应在一个月内向我局申请成立登记,核发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经登记核准后,方可以协会名义开展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四、协会成立后,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实现“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发展”,充分发挥服务、协调、自律功能,促进我市心理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协会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核准章程,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六、协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年检报告和财务报表,接受年度检查。

七、协会开展成立、换届选举和主要负责人变动、年会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时,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批复

保山市民政局

2019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