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s_mzhenj-17_E/2021-0301088 发布机构 保山市民政局
公开目录 行政许可 发布日期 2017-08-10
文号 保民政复〔2017〕24号 浏览量
主题词
保山市民政局关于成立保山市消费者协会的批复

保山市消费者协会筹备组: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你们的报告,以及筹备期间所进行的各项工作已经结束,且符合筹备工作要求;章程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内容完备。现经我局审核,准予成立登记保山市消费者协会。协会成立后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章程》开展活动,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登记成立后,登记事项如需变更,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保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到保山市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保山市消费者协会自批准之日起即为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自接到批文后,持《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及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社会保险。

特此批复。

保山市民政局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