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无有效证件港澳居民返回港澳 |
办理材料 |
一、申请材料: 1.《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原件1份,受理机构提供; 2.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规格33mm×48mm,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 3.住宿登记证明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 4.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遗失的填写遗失经过说明,出具派出所报警登记表;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损毁或失效的填写损毁或失效情况说明,出具损毁或失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③能证明港澳居民身份的其他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香港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提交原件及复印件1份,申请人自备; 5.其他应当履行的手续和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申请人自备。 二、其他要求: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 |
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 |
实现方式:窗口办理-办结寄送。 受理时限:当场受理。 法定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申请人到保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窗口领取,或通过快递领取证件,并将回执单交快递公司。 |
办理地点 |
保山市公安便民服务超市(隆阳区兰城路传媒大厦二栋A座一楼)。 咨询电话:0875-2192285。 网络咨询:保山市政务服务网、云南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 |
收费标准 |
收费标准:1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