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户口登记项目(婚姻状况)登记、更正、变更 |
办理材料 |
一、申请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 |
(二)居民户口簿(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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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婚证、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文件或者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登记的决定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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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要求: (一)户口登记在派出所直管公共户、集体户中的人员,办理户籍业务时,不查验居民户口簿;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户口簿。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不查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过期、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身份证。 (二)配偶死亡的,凭结婚证,由民警查询配偶常住户口死亡注销信息予以登记。 (三)未婚人员因公安机关错误登记为已婚、离异、丧偶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予以更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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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 |
实现方式:即办即取。实施机关: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户政窗口。 |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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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受理窗口: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户政窗口。 |
收费标准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