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10-2-/2019-0611016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便民服务
  • 发布日期
  • 2019-06-05
  • 文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户成员关系变更、更正

事项名称

户成员关系变更、更正

办理材料

一、因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户成员关系的申请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主)(原件);(二)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文件或者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登记的决定文件、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登记证(原件)。其他要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不查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过期、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身份证。

二、单位重新指定本单位集体户户主申请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管员)(原件);(二)单位公函(原件)。其他要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不查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过期、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身份证。

三、公安机关错误登记户成员关系申请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主)(原件);(二)居民户口簿(原件);(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其他要求:(一)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过期、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身份证。(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以下7类:1.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或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已记载父亲、母亲、配偶信息的,由受理业务民警查询证明;2.通过《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事实收养公证书》、《结婚证》、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等证照或文件证明;3.业务受理民警通过翻阅(查询)历史户籍档案(信息)能够证明历史户成员关系的,由业务受理民警查询证明;4.由群众提供历史(现用)居民户口簿证明;5.由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6.由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证明;7.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可查询到《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信息的,由受理业务民警查询证明。

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

实现方式:即办即取。实施机关: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户政窗口。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办理地点

受理窗口: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户政窗口。

收费标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