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居民户口簿补发、换发 |
办理材料 |
一、《居民户口簿》遗失、损坏申请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户主陈述情况说明(原件)。 其他要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不查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过期、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损坏的,需交回原居民户口簿。 二、另行制发申请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本人陈述情况说明(原件)。 其他要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不查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过期、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身份证。 |
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等) |
实现方式:即办即取。实施机关: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户政窗口。 |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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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受理窗口: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户政窗口。 |
收费标准 |
补发、换发居民户口簿收费工本费5元/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