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非营运车非现场累计记分11分(含)以下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
办理材料 | 1.身份证(原件); 2.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
办理方式(实现方式、办理时限) | 一、办理方式:交通违法处理当事人持办理材料到窗口办理。办理结束后,当事人持《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十五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二、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窗口办结。 |
办理地点 | 保山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远征路与学府路交叉口往北100米);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警大队(保山市隆阳区建设路70号);腾冲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华园2小区130号);龙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320国道旁);昌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友甸南路55号);施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甸阳西路004号)。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