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山市林草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六版) | ||||||||||
| 序号 | 部门 | 抽查项目 | 事项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适用区域 | 备注 |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 1 | 市林业和草原局(2类2项) | 经营利用林草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抽查 | 经营利用林草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抽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经批准的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普遍适用 | |
| 2 | 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等检查 | 1.使用林地的检查; 2.采伐林木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使用林地、采伐林木的公民、法人和组织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 普遍适用 | ||
| 保山市林草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六版) | ||||||||||
|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备注 | ||||
| 1 | 畜禽、水生、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利用情况的检查 |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活动的监督抽查 | 经批准的人工繁育、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 林草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 2 | 林业草原监督检查 | 林草种苗监督检查 | 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单位 | 林草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