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日常检查) | ||||||||
序号 | 行政执法机关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比例/户数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备注 |
1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等相关情况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和省、市级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文件 | /10 | 2025年 | 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监督检查 | |
2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情况、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等情况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和省、市级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文件 | /5 | 2025年 | 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监督检查 | |
3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学校 | 学校教学环境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等情况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和省、市级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文件 | /3 | 2025年 | 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监督检查 | |
4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托育机构 | 托育机构生活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等情况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 号);国家和省、市级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文件 | /1 | 2025年 | 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监督检查 | |
5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 餐(饮)具集中消毒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 31651-2021) | /5 | 2025年 |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 |
6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消毒产品经营单位 | 重点检查消毒产品进货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经营的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索取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情况;销售的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规范,有无违法违规夸大宣传疗效的情况等;是否存在将抗(抑)菌制剂产品作为药品销售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 30 | 2025年1-12月 |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 |
7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 | 对消毒产品生产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 2 | 2025年1-12月 |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 |
8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疾病防治 | 对医疗机构院感防控、消毒隔离、医院污水、医疗废物、使用消毒产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 | 5 | 2025年1-12月 |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 |
9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辖区内涉企医疗机构 | 1.机构资质;2.医疗卫生人员资质;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4.药品、医疗器械临床使用;5.中医药服务;6.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护土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 5户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 |
10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辖区内涉企医疗机构(血液安全) | 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出入库,临床输血)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3户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 |
11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辖区内涉企的妇幼健康机构 | 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检查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1户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 |
12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职业卫生用人单位 |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30户 | 2025年1-12月 |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 |
13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 (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 2户 | 2025年1-12月 |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 |
14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放射诊疗机构 |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3户 | 2025年1-12月 |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双随机) | ||||||||
序号 | 行政执法机关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比例/户数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备注 |
1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等相关情况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和省、市级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文件 | 20%/110 | 2025年 | 双随机监督检查 | |
2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情况、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等情况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和省、市级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文件 | 20%/5 | 2025年 | 双随机监督检查 | |
3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学校 | 学校教学环境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等情况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和省、市级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文件 | 20%/1 | 2025年 | 双随机监督检查 | |
4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托育机构 | 托育机构生活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等情况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 号);国家和省、市级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文件 | 20%/2 | 2025年 | 双随机监督检查 | |
5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 餐(饮)具集中消毒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 31651-2021) | 20%/1 | 2025年 | 双随机监督检查 | |
6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消毒产品经营单位 | 重点检查消毒产品进货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经营的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索取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情况;销售的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规范,有无违法违规夸大宣传疗效的情况等;是否存在将抗(抑)菌制剂产品作为药品销售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 20%/3 | 2025年 | ||
7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 | 对消毒产品生产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 20%/1 | 2025年 | ||
8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机构疾病防治 | 对医疗机构院感防控、消毒隔离、医院污水、医疗废物、使用消毒产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 | 20%/2 | 2025年 | ||
9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辖区内涉企医疗机构 | 1.机构资质;2.医疗卫生人员资质;3.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4.药品、医疗器械临床使用;5.中医药服务;6.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护土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 20%/5户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 双随机监督检查 | |
10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辖区内涉企医疗机构(血液安全) | 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出入库,临床输血)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20%/3户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 双随机监督检查 | |
11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辖区内涉企的妇幼健康机构 | 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检查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20%/1户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 双随机监督检查 | |
12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职业卫生用人单位 |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20%/10户 | 2025年1-12月 | ||
13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 (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 20%/1户 | 2025年1-12月 | ||
14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放射诊疗机构 |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20%/3户 | 2025年1-12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