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对市级发证的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牵头部门 | 保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人员管理、医疗器械使用与管理、医疗技术管理、医疗质量管理等依法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2.对医疗机构血液安全的监督检查。3.对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检查。4.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5.对放射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6.对医疗机构院感防控、消毒隔离、医院污水、医疗废物、使用消毒产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医疗机构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8.医疗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 市卫健委发证的5家民营医疗机构 | 根据民营医疗机构的行政许可申请,检查对象数量动态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