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5527-6/20240912-00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
  • 发布日期
  • 2024-09-12
  • 文号
  • 保水许可〔2024〕36号
  • 浏览量
  • 主题词
保山市水务局关于施甸县芒埂水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施甸县水务局

2024813日向市水务局提出施甸县芒埂水库工程(项目代码 2020-530521-76-01-012617)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815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施甸县芒埂水库工程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务局决定准予施甸县芒埂水库工程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的行政许可。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评价报告》评价范围及评价对象。结合芒埂水库工程修建以后洪水影响范围以及施工布置等影响范围,确定芒埂水库工程防洪评价的范围主要为水库坝区、库区以及坝址及其下游河段。评价对象为:枢纽工程(大坝、溢洪道、导流输水隧洞)、输(引)水工程(穿沟点)、弃渣场。

枢纽工程:本次主要分析水库坝址到水库淹没影响范围线末端河段长0.529km及其坝址到大石头凹河下游与勐波罗河交汇口处长3.46km。

输水工程:本次输水主要评价管道穿沟点断面,芒埂水库输水工程包括左干管和右干管,其中右干管在里程G右2+133m处穿一条无名小箐沟,为Q235C-φ325*7mm螺旋钢管埋管铺设。此小箐沟为勐波罗河右岸一级支流,全长4.16km,发源于芒别寨,在芒麦寨以南汇入勐波罗河,右干管由北向南在小箐沟下游穿沟而过;而左干管在芒埂水库坝址下游0.46km处穿大石头凹河,此处里程为G左0+484.24m,型号为235C-φ273*6型号mm螺旋钢管埋管铺设。

弃渣场:主体工程布置6个弃渣场,弃渣场占地16.29hm2,占地为耕地、林地及草地,其中,1#弃渣场位于坝址下游东南方300m冲沟处,运距约3.06km;2#弃渣场位于坝址下游右岸东南方550m冲沟处,运距约2.7km;3#弃渣场位于坝址下游左岸东北方1.4km冲沟处,运距约3.93km;4#弃渣场位于坝址下游左岸东北方900m冲沟处,运距约2.51km;5#弃渣场位于芒麦村西南侧300m处的沟箐内,运距约4.5km;6#弃渣场位于大山村东南侧300m处的沟箐内,运距约16.5km,各弃渣场运输条件好

、同意《评价报告》关于拟建工程水文、河道演变及洪水影响分析的结论意见。芒埂水库的新建不会对下游河道的行洪安全产生影响;芒埂水库的新建不会对河势产生较大变化;水库新建不会对现有水利工程与设施产生影响;水库新建不会对防汛造成不利影响;水库建设基本不会影响第三方水事权益。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充分重视河道保护工作,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施工临时设施,加强对弃渣场的安全稳定监测,保障河道行洪通畅。

(二)工程开工前,应将施工期防洪度汛方案及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施甸县水务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按批复的建设方案、明确的防治与补救措施和建设管理要求落实,确保批建相符。涉河工程竣工验收时,施甸县水务局应参加验收。

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保山市水务局

2024911

(此件公开发布)